员工午餐福利之中美税务对比

在美国,凡事都涉及到税务。吃饭问题,也不容小觑。

在2018年以前,一个公司发生的只要和经营直接相关的招待娱乐费用,不论是吃饭还是其他招待,都可以享受税法上的50%抵扣。

2018年后,税法修改为,招待娱乐费用不允许税务上的抵扣。但吃饭还是可以的,只要吃的喝的不是过分奢侈,还是可以享受税法上50%的抵扣。若,在招待娱乐活动中,单独购买的食物和饮料,也可以享受税法上的相关税收优惠抵扣。也就意味着,业务招待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的范围缩小了。

公司除了和客户吃饭问题,还有就是员工吃饭问题。在硅谷的科技公司,基本上都会提供午餐或者午餐补助。像谷歌,午餐、happy hours点心、饮料等都是免费吃,还可以打包带回家;像苹果和三星等,都是自办员工食堂,员工以员工价(几乎成本价)进行内部购买。这都是属于员工福利范畴。在账务处理和税务思路上,中美两国大体雷同。

若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餐饮补助,那视同员工薪酬福利,雇主需要将该部分费用反映到员工的工资薪酬单W2表格上,员工个人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若是提供午餐等实物,属于以下两种处理方式,雇主可以不反映到员工的工资薪酬单W2表格上,员工个人可以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De Minimis meals(最低限额餐饮)

指的是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所谓“不值钱、价值少”的餐饮,不论什么场合,不论有没有合理的理由,都算。如何定义“不值钱、价值少”范围?税法上没有那么细的规定。只是举例如,包括,咖啡、甜甜圈、软饮,特殊场合或偶尔提供的还有可以保障员工加班的用餐,或者偶尔的聚会、野餐等。(可窥见美帝生活水平一斑)

这个最低限额餐饮,包含在雇主经营的饮食设施(Employer-operated eating facility)提供的用餐。雇主经营的饮食设施需要满足相关所有条件才算,一是公司自有或者租赁相关的设备;二是公司运营该设备,或者外包第三方运营;三是这个设备在公司的办公场所里或附近;第四在员工工作时间提供食物、饮料和相关服务。

二、发生在办公场所的用餐

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用餐,若同时满足下列两点,也不需要记入员工个人所得税。一是用餐地点发生在公司办公场所;二是该用餐是为了给雇主提供便利。用餐地点非常好判断。而如何判断是否给雇主提供了便利?则需要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键点为,“实际上有没有充足的理由给雇主提供方便,而不是为了额外给员工发放补贴”。若,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有用餐是作为一种薪酬补贴的条款,而实际发生是为雇主提供了方便,那也算。即使,公司有明确的文件制度规定用餐是为了给公司提供方便,而实际上不是,那也不算。(本人觉得实际操作灵活度太大,后期税务稽核人员的主观认定很重要)

“给公司提供便利且需要发生在办公场所的用餐”,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一视同仁原则。若该政策用于公司一般的员工,那就视同所有员工都享受。二是用餐时间问题。像中午时间,是常规的提供给员工非常短的午餐时间(如半小时或45分钟),导致员工不能外出就餐。若公司有政策允许提前下班来弥补中午短的午餐时间,也是不能算的。三是用餐需要在工作时间之内,上班之前或下班之后提供的不能算。四是为了鼓励员工士气、吸引员工等目的提供的用餐,不能算。

在中国,很多有能力的公司,会自办员工食堂,这点类似美国的雇主经营的饮食设施。其所提供的午餐等实物,员工是不需要进行个税缴纳的。由于目前八项规定等日趋严格,员工食堂,也容易演变成业务招待费的替代科目。因此,审计对自办职工食堂的食堂经费支出核算问题也要求日趋严格。在内部控制上,不仅需附经相关业务实施部门的审批单,还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的费用审批单。经费由内部食堂单独核算的还应附补亏申请、食堂开具的收据、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应载明食堂的详细支出情况;经费由内部食堂非单独核算的还应附日常食材采购和能源耗费及其他相关支出的报销凭据、购货清单,批量采购时还需附合同或协议。外委食堂经费支出核算应附经相关业务实施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的费用审批单、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发票、结算清单。结算清单至少应包括食堂统一供餐人数、所属期间、结算金额等信息。

公司除了员工食堂外,若想给员工提供午餐福利,就只能发放午餐补助了,员工就应该缴纳个税。没有美国那么灵活的规定:

员工午餐福利之中美税务对比

只要是在公司、在上班时间发生的,为了便利雇主的午餐,员工都可以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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