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離婚財產時單位福利分房會如何處理?

分割離婚財產時單位福利分房會如何處理?


今天,本律師接待了一位前來諮詢離婚財產的女士。她目前正在與丈夫協商離婚的問題。雙方爭議最大的是男方在婚後曾參加單位的福利分房,男方在某部委任處長,根據當年的政策,其以67萬元的優惠價格分得位於東二環的一處房產。在協商該房產的分割問題時,男方認為房子是單位分給他個人的,所以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鑑於買房的67萬元來自雙方的積蓄,所以在離婚時可以補償女方一半。為此女方與男方爭執不下。

分割離婚財產時單位福利分房會如何處理?


本律師認為,首先男方的觀點是錯誤的。雖然該房產的取得是基於男方的身份,但婚姻法並沒有額外規定此類基於一方身份而得到的福利分房屬於個人財產,所以仍應以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規定來認定房產的所有權性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非夫妻雙方有書面的財產協議,否則婚後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基於這個原因,女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該房產價值一半的補償。

分割離婚財產時單位福利分房會如何處理?


雖然如此,根據本離婚律師曾經處理的多起涉及央產房離婚案件的經驗來看,女方仍應確定一下該房產的真正價值。由於是央產房,在確定其價值甚至處置時可能會受到政策的影響。比如有些單位的政策規定本單位按福利政策分給單位職工的央產房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本單位內部職工間進行轉讓,甚至規定只能由本單位按原始購買價格贖回,那麼司法評估機構就不能完全按照商品房對其進行估價,導致該房產的價值大打折扣。所以,本律師建議女方不妨到男方的單位就上述不確定因素進行核實後再就該房產的分割補償問題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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