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盈利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季度盈利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季度盈利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NO.1:2017年和2018年的虧損還未彌補完,2020年第一季度盈利是否可以彌補虧損?

解答:需要考慮2019年度企稅彙算清繳是否完成:

(1)如果已經進行上年度2019年的企稅彙算清繳,則在2020年第一季度所得稅季度預繳期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金額依據稅局局端系統數據自動取數,不能修改;

(2)如果還未進行上年度2019年的企稅彙算清繳,則在2020年第一季度所得稅預繳期是無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需要待申報完上年彙算清繳後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也可以先申報企稅月季報,待企稅匯繳申報完之後,在第二季度預繳時再進行彌補。

提醒:由於在第一季度申報時,多數企業還未完成上年度所得稅的彙算清繳申報,這種情況下,有些地區的稅務系統申報表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有限制,第一季度申報時無法取數,就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具體建議和當地稅務機關核實一下。

此外,季度彌補虧損和彙算清繳彌補虧損不會重複。季報預繳時彌補虧損僅影響預繳的稅款,在彙算清繳需要彌補虧損時,此時才是真正的彌補虧損。

季度盈利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NO.2:獨立核算分公司能否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解答:不能。獨立核算情況下,分支機構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併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彙總計算應納稅款,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是具有法人資格的。

提醒:母子公司都為獨立法人企業,不存在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的劃分,需要各自進行申報稅款,不可以進行彙總申報;母子公司若分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可分別享受該優惠申報。

參考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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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物業費需要繳納印花稅嗎?哪些常見業務是不用交印花稅呢?

解答:不需要。物業費屬於物業管理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舉或者規定減免印花稅的範圍內。常見不繳納印花稅業務可參考:

季度盈利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參考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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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沒有發生關聯業務是否需要申報關聯表?

解答:對於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如果有以下任意一條就需要申報關聯表:

(1)有關聯方並且2019年與關聯方發生了業務往來;

(2)有關聯方但是沒有業務往來,但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條件,(如果符合就只填報《報告企業信息表》和國別報告的6張表)。

其中,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公告中指出需填報國別報告的居民企業是指: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該最終控股企業上一會計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或者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提醒:企業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也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還需注意所在主管稅局要求申報的特殊情況。

參考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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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固定資產折舊額何時會產生稅會差異?

解答:影響固定資產折舊額產生稅會差異的因素主要有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是否取得合規扣除發票等,主要是由於會計和稅法規定有差異導致的。若會計和稅法折舊方法不一致,則涉及稅會差異調整,可在企稅彙算清繳時通過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進行調整。

(1)折舊方法

會計上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平均法、工作量法、直線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稅法上的固資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符合加速折舊條件,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

(2)折舊年限

會計上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稅法上最低折舊年限為:

如果會計折舊年限>稅法最低折舊年限,稅法認可會計上的折舊,不產生稅會差異,彙算清繳時無需納稅調整;

如果會計折舊年限<稅法最低折舊年限,稅法上不認可會計上的折舊,產生稅會差異,彙算清繳時需要做納稅調整。

(3)其他

如單位會計上核算的固定資產未取得合規發票、或與公司生產經營無關、或者屬於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則產生的折舊金額不得扣除需彙算清繳調整。

提醒:如果會計上計提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折舊時應當扣除這部分減值準備,稅法上是不認可這部分減值準備,因此即使會計和稅法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都相同,折舊金額也可能有差異,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參考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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