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高標準市場體系-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不僅是我國經濟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的客觀需要,也是彰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顯著優勢的重要標誌。市場體系主要包括商品市場、服務市場及要素市場,其核心是基於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以及支撐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的市場主體、市場規則、市場秩序、市場環境等“四梁八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體系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經歷了諸多歷史性的跨越。

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內涵與意義

從我國市場體系建設的成就來看,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市場化程度已達到較高水平,多元化的市場主體已經形成,各項市場制度已經逐步完善,基本建成了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充分激發了市場活力,為中國經濟長期高速增長提供了強大動力。

黨的十九大作出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的重大判斷,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市場體系的建設也要更上一層樓。在這樣的背景下,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目標,細化為完善“公平競爭、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生產許可、破產、公平競爭審查、產權保護、知識產權、要素市場、集體訴訟、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等十項制度,目的是解決制約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潛力的瓶頸問題,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關鍵支撐和有力保障。

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面臨的難點

我國經濟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因此,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要圍繞如何解決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問題。

一是區域間市場體系建設的不平衡。中國地域廣袤,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各區域市場體系建設表現出明顯的不平衡。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通過蒐集各省區市主客觀數據,綜合政府與市場的關係、非國有經濟的發展、產品市場的發育程度、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市場中介組織發育和法治環境五個維度,計算了各省區市歷年的市場化指數,發現我國東西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的市場化程度差異較大,東部的市場化指數明顯高於中部、東北、西部,而且差異還呈現擴大的趨勢。

二是要素市場建設不充分。當前我國商品和服務市場的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但要素市場的改革相對滯後,比如電力、水、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交通運輸、土地、金融、勞動力等要素的市場化程度還較低,要素閒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並存,不僅降低了生產要素的資源配置效率,減緩了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還影響了我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三是制度環境建設不充分。完善的市場制度和公平的市場環境是市場和價格規律充分發揮作用的保障,但我國當前市場制度和市場環境方面還有待提升。比如政府和市場的邊界還需進一步明確,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制度還需進一步強化,法治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監管體系還有待健全,公平競爭、鼓勵創新、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市場環境建設有待完善。

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路徑

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要把著力點放在“系統集成、協同高效”上,科學地建設好這項系統性工程。

一是要以法治建設為基礎。法治建設是高標準市場體系有效運行最基本最穩定最可靠的基礎,既規範著市場主體的行為,也保障著市場主體的權利。要加快推進產權制度的法治化,夯實市場體系的基石;要注重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清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讓公平競爭轉化為強大的生產力和市場活力。

二是要以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為保障。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建設要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解決市場體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發展的問題。比如在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方面;解決各地市場規則不統一、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解決壟斷競爭或機會不公平導致的社會兩極分化問題;解決環境和生態保護問題;發揮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勢攻關重大戰略性項目;用政策引導市場預期,用規劃引領投資方向等方面,都必須充分發揮黨和政府的重要作用。

三是要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改革創新是深度激發高標準市場體系活力和潛力的核心動力。要堅持深化改革永遠在路上,衝破制約市場體系高效運行的瓶頸和藩籬,繼續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打破行業壟斷和進入壁壘。要堅持以創新的方法不斷完善市場體系,以全面開放倒逼市場體系水平的提升,推廣自貿區、開發區、試驗區的市場體系建設經驗,激發基層首創精神,拓展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內涵。

四是要以制度建設為載體。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是高標準市場體系的主要表現形式。要加快建立生產要素市場化的制度,通過深化改革推進土地、金融、科技、數據等要素市場的規則健全和制度建設,提升土地流轉效率,暢通國民經濟資金循環,激勵科技攻關創新,推進數據生產要素的依法流動,全面提高要素市場的配置效率。要加快完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生產許可、破產、知識產權、消費者權益保護、集體訴訟等各項制度,完善市場主體信用制度,保障高標準市場體系的有效、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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