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人速看!這些侵權行為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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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品牌商標謀利84萬餘元,被告獲刑三年三個月
湯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相關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先後多次從多人處購買了假冒“東成”、“牧田”、“makita”牌電動工具的商標標識及說明書、外包裝,又買來電動工具零配件,在其租用的廠房內組裝假冒以上品牌的各類型號電動工具。
經查,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間,湯某陸續組裝上述假冒註冊商標的各類電動工具,並先後銷售給周某忠等人,非法經營額計79萬餘元。另,其在2018年3月14日被查獲假冒“牧田”品牌的電鎬300臺,價值5.1萬元。非法經營額合計84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人湯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45萬元。一審判決後,湯某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巨大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即便被告人有悔罪等情節,也不宜適用緩刑,應通過判處實刑,懲戒和震懾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南通中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周錦明說,本案依法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實刑處罰,充分反映了南通法院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決心,藉此也告誡市場經營主體必須誠信經營,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否則就可能會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


重複侵權被訴,某家紡廠被判懲罰性賠償
2019年5月,羅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經公證取證發現,崇川區某家紡廠通過互聯網銷售的商品,涉嫌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遂將該家紡廠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查明,崇川區某家紡廠在1688網站網頁上宣傳銷售的兩款家紡產品在外包裝、吊牌上分別使用了三種標識。這些標識與原告相應的註冊商標一致,其所售商品與原告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屬同一類別。
事實上,崇川區某家紡廠已不是“初犯”。早在2016年,該廠就曾因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判決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周錦明說,本案中崇川區某家紡廠是典型的重複侵權,法院對其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損害賠償力度。
據此,通州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9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傍名牌搭便車,一診所被判賠償百萬餘元

蘇州某牙博士口腔診所有限公司分別於2016年、2017年4月獲得註冊商標。經過長期的發展,目前已成立二十二家連鎖機構。
如皋某牙博士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於2016年4月成立,其在經營場所店外招牌上使用了“牙博士”、“牙博士口腔”字樣,並將蘇州某牙博士口腔診所有限公司的關聯企業列為自己的連鎖機構進行對外宣傳。
蘇州某牙博士口腔診所有限公司發現後,以如皋某牙博士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其告上法庭。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構成侵權,判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05萬餘元。被告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後又撤回上訴。
“被告作為同業競爭者,在經營中對他人已經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業標識有合理的避讓義務。”周錦明說,被告明知申請“牙博士”字號會讓相關公眾造成誤認,仍然將其登記為其核心字號並對外經營,主觀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通過提升判賠額度,對企業不誠信經營行為給予嚴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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