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過“賽西湖龍井”?它不是真的“西湖龍井”


喝過“賽西湖龍井”?它不是真的“西湖龍井”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院)就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下稱西湖龍井協會)與嵊州市鴻漸茶葉專業合作社(下稱鴻漸茶葉合作社)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鴻漸茶葉合作社立即停止在其網店中使用“賽西湖龍井”字樣,賠償西湖龍井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萬元。


  對此,有專家表示,“傍名牌”“打擦邊球”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公平、良性發展,所以商標使用權人在市場推廣運營應當提前做好防範工作,發現侵權行為,要及時應對,並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人士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龍井茶引發糾紛


  據瞭解,第9129815號“西湖龍井”註冊商標系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葉”,註冊人為西湖龍井協會。西湖龍井協會制定的《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西湖龍井”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載明,申請使用“西湖龍井”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須按該規則規定的條件、程序提出申請,由西湖龍井協會審核批准等事項。鴻漸茶葉合作社系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範圍為種植、銷售茶苗、青葉、毛茶、茶末。


  西湖龍井協會發現,鴻漸茶葉合作社在所經營的網店內出售茶葉,商品鏈接標題中顯示有“賽西湖龍井”文字,其中“西湖龍井”與第9129815號商標中的“西湖龍井”文字相同。西湖龍井協會遂以鴻漸茶業合作社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紹興中院),請求判令鴻漸茶葉合作社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萬元。


  鴻漸茶葉合作社辯稱,被訴侵權行為並非商標性使用,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紹興中院經審理查明,鴻漸茶葉合作社在網絡店鋪上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為茶葉,與“西湖龍井”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被訴侵權商品的標題中顯示有“賽西湖龍井”文字,其中“西湖龍井”字樣與第9129815號商標中的文字相同,由於“賽西湖龍井”的顯著部分仍在“西湖龍井”文字,標識的主體部分相一致,即使添加前綴“賽”字,仍易使相關公眾對其來源產生誤認,故鴻漸茶葉合作社在網店商品標題中使用“賽西湖龍井”字樣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此外,鴻漸茶葉合作社使用了“賽西湖龍井”的表述,以未經證實、缺乏依據的商品質量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且商品標題中出現“西湖龍井”字樣,客觀上導致消費者在檢索商品的過程中被引流、分流進而被截流,損害了西湖龍井茶的茶農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系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網店的被訴侵權商品標題中使用“賽西湖龍井”字樣,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萬元。


  兩審均判決侵權


  鴻漸茶葉合作社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高院,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鴻漸茶葉合作社上訴稱,“賽西湖龍井”表達的是好似、堪比西湖龍井的含義,系描述性介紹商品性能,結合購買頁面和被訴產品上突出使用具有識別來源作用的“越鄉龍井”等標誌,不宜認定“賽西湖龍井”用於識別商品來源,故並非商標性使用;此外,“西湖龍井”茶品質參差不齊,一審法院認定被訴行為是對商品質量所作的虛假宣傳依據不足;即使使用“賽西湖龍井”存在不準確之處,結合銷售頁面的描述,也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其為“西湖龍井”或與“西湖龍井”相關,更不會對消費者的購買選擇產生實質影響,故未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浙江高院經審理認為,“賽西湖龍井”雖然從本身語義上講,具有賽過、好於“西湖龍井”的含義,但是“賽西湖龍井”幾個字比較簡潔,其使用在涉案網店商品標題時,與商品標題其他內容相對分離,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一種茶葉品牌,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屬於商標性使用,而非描述性使用。鴻漸茶葉合作社上訴稱“賽西湖龍井”指好似、堪比西湖龍井的意思與其字面含義或相關公眾的一般理解不符,且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亦非顯而易見,故該商業宣傳具有虛假成分,容易誤導消費者購買選擇,同時對“西湖龍井”品質產生貶損後果。鴻漸茶葉合作社的被訴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有損“西湖龍井”商譽以及經濟利益,破壞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浙江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誠信經營是關鍵


  眾所周知,西湖龍井是中國十大名茶之一,產於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地區,並因此得名。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仁堂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西湖龍井”商標使用多年,已在社會上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該案中,雖然被告在廠家和品牌方面沒有直接註明“西湖龍井”,但在其商品鏈接描述中卻出現了“賽西湖龍井”字樣,尤其是“賽”字與“西湖龍井”字樣用換行隔離的方式展示,這樣的宣傳方式,容易使消費者認為被告的產品有商標使用權或是來源於西湖龍井茶的某個品種。因此,上述行為屬於對“西湖龍井”的商標性使用。此外,被告“賽西湖龍井”的表述,容易引人誤解,這種對比方式,表示出了好於、超過“西湖龍井”茶葉的含義,如果被告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支持,應當認定為是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且有損原告對於“西湖龍井”商標合法使用的經濟利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經營者們在提交商標或專利申請時更應當注重獨創性、新穎性,避免惡意地攀附、模仿他人的商標,尤其是同行業、同產品的相關商標,惡意搶注、貶損同行產品、虛假宣傳都是有違誠信和商業道德的不良行為。只有用心經營打造屬於自己的企業或個人品牌,不斷提高經營中的風險防範意識,品牌才會更有價值,自身影響力才會不斷提高。”劉仁堂建議,面對日益增多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法院在審判階段可以參考設定侵權方最低賠償標準,提高侵權方的違約成本,減輕權利方的訴訟成本。(鄭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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