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檢察院聘請手語翻譯保障聾啞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

“謝謝你們。”遠程訊問設備那頭,犯罪嫌疑人童某通過手語老師,對檢察官表示了感謝。

近日,嵊州市檢察院遠程訊問室裡,進行了一場“無聲”的提審,童某是一起入室盜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受理該案後,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是聾啞人,為維護其權益,確保案件質量,承辦檢察官聘請了手語老師擔任翻譯幫助提審順利進行。在提審時,檢察官的提問、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均通過手語老師的專業翻譯進行有效傳達,形成訊問筆錄。最終,犯罪嫌疑人童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認罰。

嵊州市檢察院聘請手語翻譯保障聾啞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

該案經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童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五百元。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來源:嵊州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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