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7:施工合同約定按固定價結算,可否請求工程造價鑑定

為了便於項目的結算,發包人與承包人在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結算,時常會選擇固定價的方式。對於已約定固定價的施工合同,如果發生結算糾紛,是否可以提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呢?

一、固定價的表現形式

所謂固定價,包括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兩種形式:

1、固定總價就是“一口價合同”,整個合同價款在簽約時就已經確定,除雙方合同約定因素髮生變化時予以調整外,其他情況一律不調整;

2、固定單價則是僅約定單價,工程總價根據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固定的單價而得出,如:雙方約定工程單價為1000元/平米,工程總價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固定的單價而得出。

二、 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16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第22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12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三、 結論意見

根據以上規定,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以固定價結算,則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就提出對涉案工程進行工程造價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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