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鼻窦术后感染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事件经过:

2015年11月15日,患者因感冒鼻子不适,前往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就诊,经门诊诊断为鼻中隔偏曲、鼻窦炎。2015年11月17日,患者开始在医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疗,行相关检查后医院初步诊断患者为慢性鼻-鼻窦炎、鼻中隔偏曲、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医院于20日对患者行经鼻内镜鼻窦手术,鼻中隔偏曲矫正、鼻中隔软骨取出,中下甲部分切除术,筛前神经阻断术,22日取出鼻腔填塞物后,患者发现其鼻腔感染严重、恶息,大量流脓等。2015年12月1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慢性鼻窦炎、鼻中隔偏曲、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2016年2月1日,患者以鼻中隔及鼻甲术后2月余为主诉在某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就诊,临床给予相关检查后,诊断为慢性鼻窦炎。2016年5月4日,患者以主诉间隔鼻塞10年、术后流脓涕5月为由入某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慢性鼻窦炎,2016年5月6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功能性鼻内镜鼻窦手术,术后给予止血、抗感染对症治疗,2016年5月9日患者出院,被诊断为慢性鼻窦炎。患者出院后,发现鼻腔感染、咽喉感染、长期失眠头痛,多次前往全国各大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至今仍未缓解,后诉至法院。

愿意承担鉴定机构结论最终的医院过错责任比例,按照责任比例来进行赔付。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他人侵害。患者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35438元,有病历、医疗费票据附卷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外购药费,患者所购药品均与其伤情相关,提交的票据证明该损失为21298.18元,本院予以支持。患者的医疗费合计56736.18元;2、交通费。患者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显示该费用为12074.5元,考虑到患者多次前往外地治疗疾病,该费用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3、财产损失。患者因伤情购买空气净化器、加湿器、空调脱嗅滤网、集尘滤网支出的12933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4、住宿费。患者多次前往全国各地就医,提交的票据显示该损失为3335元,予以支持;5、误工费。患者误工期经鉴定为24个月,其事发当年的月均工资为15166.16元,误工费计算为363987.84元;6、护理费。患者提交的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月均收入为5177元,按鉴定结论计算24个月为124248元;7、营养费。患者的营养期限经鉴定为24个月,按每天30元计算为21600元;8、伤残赔偿金。鉴定机构并未对患者予以评残,结合患者伤情,依据疾病对患者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对人体活动能力的影响、对社会交往的影响、是否构成医疗依赖等方面综合评定,酌情认定患者构成四级伤残,伤残赔偿金计算为466466元(33319元*20年*70%);9、被扶养人生活费,患者的长子、次女符合被扶养人条件,该损失计算为130697.7元(21966元*5年/2人*70%+21966元*12年/2人*70%);10、后续治疗费。患者经鉴定每月约需4000元治疗费,本院暂计算十年为480000元。之后如需继续治疗,患者可另行予以主张。

我们观点:

本案件中院方的做法还是值得点赞的,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赔偿,没有狡辩诊疗过错。本案例中医院过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2015年11月17日,患者以“鼻塞10年”之主诉入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方初步诊断:慢性鼻-鼻窦炎、鼻中隔偏曲,医方准备对患者实施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医方的诊断基本正常,准备实施的鼻中隔偏曲矫正术有手术指证,符合医疗规范。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仍存在以下过错:(1)医方存在告知不全。如医方在患者入院后没有完整的病情告知书。在治疗方案选择上仅告知了鼻中隔偏曲的手术治疗方案,未向患者告知鼻中隔偏曲的其他治疗方案。(2)2015年11月20日,医方对患者实施了“经鼻内镜鼻窦手术、鼻中隔偏曲矫正、鼻中隔软骨取出、中下甲部分切除术、筛前神经阻断术”。医方在手术前未将手术的方案向患者完整的告知,病案中未见有患者对已实施的手术进行签字认可。(3)医方对患者实施鼻偏曲矫正、鼻中隔软骨取出、中下甲部分切除、筛前神经阻断术,手术切除范围过大,与患者目前鼻通气过度存在因果关系。(4)医方的手术方式、术前谈话与手术记录存在差异,医方在改变手术时,未有患方的签字或术后未有患方补写的签字。(5)患者手术后出现了鼻腔流脓性分泌物,鼻腔有恶臭味,患者到医方处就诊,医方未及时进行处理,也未有相关病历记载,后患者在其他医院实施了手术治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