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未來 | 預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法治教育---家長篇(上篇)

隨著“韓國N號房”事件被曝光,一起令人震驚的性侵案件浮出水面,據報道,受害人多達74人,其中16人是未成年人,整場事件令人咋舌,值得深思。

陽光未來 | 預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法治教育---家長篇(上篇)

檢察官張玲麗向孩子們發放自護手冊

作為父母,如何才能保護我們的孩子免遭侵害?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從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檢察官張玲麗,以全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為背景,與家長朋友們聊一聊性教育話題。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我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現狀。我市近幾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愈演愈烈,案件數量逐年上升,2017年此類案件佔我院全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總數的24%,2018年達到58%,2019年迄今,這個比例攀升到了62%。從數字上就可以看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就頻頻發生在我們身邊,孩子們的性安全環境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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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來梳理一下我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點:


(一)90%以上的性侵害案件都是“熟人作案”。這個“熟人”基本分為兩類,一類是“異性朋友”,有的是以戀愛為名相處的男朋友,有的是通過網絡或熟人介紹的普通男性朋友;另一類是“身份熟人”,比如與未成年女性共同生活的男性監護人、男性教師等。“異性朋友”往往利用未成年女性年齡小、社會辨知度低、自我保護能力差等特點,對其實施情感控制、思想控制、行為控制,從而實施性侵害。“身份熟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在與未成年女性的密切接觸中實施性侵害行為,2018年發生在我市的一起男教師猥褻多名未成年人女生的案件就是典型的“身份熟人”作案。


(二) 旅館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主要犯罪場所。旅館是近幾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猥褻的主要場所。根據現行《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旅館應該對入住者實名登記,但是針對未成年人,這一制度形同虛設。這種情況反映在案件當中,就是未成年女性與成年男性一同入住旅館時,旅館只登記成年人身份信息,未成年人則不需要出示身份證件,更不會去核實同住者的身份關係,是否具有同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對於一些明顯具有性侵害可能的線索,由於沒有法定義務的約束,旅館從業人員往往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意識,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行為人的囂張氣焰。


(三) 被害人心理發生轉變,從“抗拒”變為“追求”。在物質引誘、精神刺激下,多數未成年被害人逐漸失去自尊、放縱自我,以身體為資本去換取金錢,或是寄託情感,無視性道德底線,互淫現象時有發生。被害人心理的轉變帶來的後果就是嚴重消耗身體健康,把自己置身於更加危險的環境中,有些被害人甚至經歷了出境從事有償性服務經歷,導致患上性疾病,精神上也出現交流障礙,可謂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最後,我們來聊一下,從家庭教育方面如何對孩子開展性教育,預防性侵害。


一是,家長朋友們要轉變性教育觀念,摒棄“孩子長大了就會明白”的教育誤區,性教育宜早不宜晚。“小熊小熊乖寶寶,褲衩背心都穿好,裡面不許別人摸,男孩女孩都知道”,這是性教育的一首童謠,改編自國外的早期性教育。一般來說,在孩子3歲時,家長就應該對其做性區別教育,此年齡段的女童應當能夠對爸爸給自己洗澡一事說“不”。當孩子進入發育期,對身體敏感部位出現的變化會心存疑惑,害羞、自卑,都是缺乏性知識的自然表現,父母在此時要以適當的方式化解孩子的疑慮,讓孩子正視性的問題,防止出現偏激的“性恥辱”概念,“性恥辱”會讓孩子產生兩個截然不同的反映,一是抗拒與性有關的一切事物,二是心理逆反,想方設法去尋求關於性的答案,而後者往往把孩子送入性安全失控的危險。我市2017年發生的一起通過網絡向犯罪嫌疑人展露身體隱私部位、為滿足好奇心而與嫌疑人發生性關係的案件,就是家庭性教育失當的例子,希望能夠引起家長朋友們的警覺。


二是,在家庭生活中,父母要注重提高自身修養,給孩子做正面引導。有一句俗語,孩子是父母的縮影,說的就是在孩子的成長道路上,父母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父母是孩子最信賴的人,孩子的性格、言行在很大程度都來源於父母的潛移默化,父母品性良好、言行文明,孩子往往也會按照這個標準來塑造自己,反之,父母自私自利、貪圖享受,孩子自然也會深受其害,案例中已經多次出現女孩因貪圖享樂,出賣身體換取金錢的情況,這與父母不良的生活態度是分不開的。另外,有女孩的家庭,在此要特別提到母親在穿戴上給予孩子的引導。案例顯示,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女性在穿著打扮上往往存在以下問題,頻繁更換髮型、髮色,化妝,穿凸顯女性身材的衣服等,這些女孩過早涉足成人裝扮,失去青春期女孩的純真模樣,更加容易讓自己暴露在心懷叵測的男性面前,遭遇性侵害的幾率較高。


三是,父母要時常與孩子交流、溝通,掌握孩子心理動態和社交情況。

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道路上,早戀是一個無法迴避的話題。因早戀而多次發生性關係,從而觸犯法律涉嫌強姦犯罪的案件近年來日益增多。為什麼孩子早戀會觸犯法律?在此給家長朋友做一下簡單普法。在我國,強姦罪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十四周歲,如果姦淫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不論幼女是否自願,都以強姦論。即使男性的年齡不滿十六週歲,如果多次與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男性的行為也以強姦論。戀愛本美好,但一旦與刑事犯罪放在一起,“牢獄之災”的背後可能是男孩和女孩的性恐慌和迷茫,雙方都會承受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創傷。因此,父母在平日裡應當時常與孩子溝通、交流,及時發現並疏導孩子在青春期對性表現出來的好奇和興趣,發現早戀不要著急、不要恐慌,更不要對孩子進行打罵甚至更極端的手段,要以恰當的方式來化解青春期危機,必要時可以讓專業心理師介入,讓孩子安全順利渡過早戀危機,謹防因父母不當干預讓早戀變成刑事犯罪的“戰場”。


希望家長朋友們加強對子女性教育的重視程度,同時呼籲全社會共同關注,攜起手來,全力守護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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