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程序知多少之二 申請法官迴避

庭審程序知多少之二 申請法官迴避

申請回避,應該是自訴公民都有幹過的事,但是應該都沒有幹成過。

很多時候,法官們都很無奈的請示院長。

但有時候,也會強勢當庭駁回。

極個別時候,會休庭。

三種情況,胖九都遇到過。

但是現在,胖九基本上沒有申請過法官迴避了。

也許有人看完今天的文章會覺得胖九腦子被門夾了。

但事實上,一般公民確實無法真正讓法官迴避。

胖九闡述下個人觀點,供各位看客茶餘飯後一笑。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厲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有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有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嗎,明顯不屬於法定迴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申請人對駁回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人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上述法律規定相當清楚,尤其是期限。迴避必須在開始審理時提出。除非你在辯論之前,你的親戚剛好發給你一張法官與被告吃飯的照片,或者得知法官的小姨子與被告代理律師的小姨子是表姐妹。那也是可以在辯論結束之前申請法官迴避的。(此處烏鴉飛過···)

當然,如果一審結束以後,在二審審理中你的親戚才把照片或者相關小道消息告訴你,那你也可以在二審審理提出。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於這個問題有明確發回重審的規定。並且要重組合議庭,其實也就相當於迴避本案了。

第一條: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第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迴避:(一)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報銷費用的;(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第三條: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是,經過第二審程序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這四條規定吧,二審知道法官等於被告的關係其實也不差,至少能力挽狂瀾,重新開審。做一個認真的,決心讓法官迴避成功的自訴公民!

胖九心得:

綜合上述條款規定。

原告指的是人民群眾。

被告指的行政機關(行政官司麼)。

也就是申請回避的法官也好,書記員鑑定人員等人也好。只有符合與被告存在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的情況下才能被申請回避成功,那這個規定,胖九認為似乎有點鼓勵人民群眾當偵探。

為什麼呢?

有利害關係無非就是親戚朋友、金錢往來關係。

這法官與行政機關之間怎麼計算親戚關係?

難道是去查相應行政機關首腦,或者出庭工作人員或者出庭的律師家裡的三姑六婆,與法官家裡的三姑六婆是否沾親帶故或者聯合姻親、近姻親?還要去查一下他們的朋友圈?讀書經歷?還有同學錄?還要蹲點看看他們之間是不是去打牌了?喝酒了?唱歌了?以至於禮尚往來了?

臣妾做不到啊!!!

所以,除非,某年某月某日,恰巧各位都在外面吃飯,冤家路窄碰上了。留下照片或者錄像。那就有那麼點用。那各位也不會等到開庭遞交。早就遞交到紀檢了。畢竟,不管是法官,還是被告(行政機關)出入高檔場所,請客送禮啥的,那都是犯大錯誤的。讓本來就心有怨氣的原告看見了。不往死裡整才怪對吧。

所以,迴避這事,除非碰巧你知道。

除非你剛好是私家偵探。

否則胖九就勸各位算了吧。

但是胖九並不灰心。

因為不管是個人、家庭、公司、國家,乃至整個社會。

進步都是一點一點來的。

所以。

全民懂法,用法保護自己。才能根本促進法制發展。

不管是個人發展,還是集體發展,還是社會發展。

光靠某一部分人是遠遠不夠的。

希望所有人,都能從拆遷問題,到生活中維權問題。

重視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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