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否》淑蘭和離,與休妻有天壤之別,她還可以改嫁嗎

在女子地位地下的古代,男子是可以休妻的,也不需要什麼理由。但無規矩不成方圓,後人總結出了”七出“作為休妻的準則。雖然這樣,還是有人會因為其他的原因休妻。直到唐朝,法律明文規定,妻子如果沒有犯”七出之條“(又沒有和離,義絕或者違反婚姻法),丈夫休妻就是犯法的。從某種意義上來,也保護了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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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七出是:1,不孝順父母,指的是公公婆婆。 2,沒有子女,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古代女子主要是用來相夫教子的。3,淫亂,這個很清楚,就是給丈夫戴了綠帽子。4,嫉妒,妻子善妒,家庭就不和睦,尤其是在丈夫納妾的事情上。5,患有惡疾,要是因為這個被休,真是滅絕人性。6,說閒話,嚼舌根,古代認為女子應該多做事,少說話,你一個外來人,就不要插足夫家的事。7,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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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律也規定,即使犯了七出之條,在下面三種情況下,丈夫還是不能休妻的:1,給公公婆婆服喪過,守三年孝。2,娶妻的時候沒錢,發達時候休妻(糟糠之妻不下堂)。3,妻子無家可歸,父母親人都死了。

《知否》裡面,淑蘭並沒有犯“七出之條”,她們家自然是不會同意休妻的。她要是真的犯了,她的丈夫直接一紙休書給她就得了。那麼,盛家提出的“和離”又是怎樣的呢?《唐律.戶婚》,在“諸犯義絕者離之”條後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問罪)。”丈夫要給妻子“放妻書”,後代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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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規定,女子的嫁妝,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其實並不歸夫家所有,在分財產的時候,丈夫也是不能干涉的。所以,淑蘭在和丈夫和離的時候,是可以帶走全部嫁妝的。只是,她婆婆是個無賴,為了以和為貴,答應給她丈夫一半。但其實,那一半早就被她丈夫揮霍了。女子定親,都有“定帖”,也就相當於現代意義上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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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嫁妝和聘禮是要寫下來的,社會上形成了攀比之風。很多女子因為出不起嫁妝,待字閨中。范仲淹在其初訂的《義莊規矩》中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三十貫,按現在的物價,就是十多萬。“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蘇轍,也就是蘇東坡的女兒嫁妝近萬貫(腰纏萬貫,形容十分有錢),幾乎是傾家蕩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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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蘭和丈夫和離之後,是可以改嫁的。而宋朝改嫁的婦女很多,有一本《夷堅志》便記載了宋朝再嫁的例子就有六十多個。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志,多勸其改節“。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也曾經再嫁,沒有人因為這個看不起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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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個大家想不通的問題就是 ,淑蘭怎麼會嫁給一個窮秀才。“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她的丈夫十二歲就當了秀才,也算是神童了。只是,小時了了,大時未佳,十幾年過去了,還是個秀才。宋朝以前,十分注重門第,商賈之家,往往被讀書人看不起。到了北宋,商人和讀書人聯姻就很常見了,女主顧廷燁的母親也是商人家族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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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朱理學”興起於南宋,但是並沒有成為主流。反倒是明清時代,封建統治的加強,“程朱理學”變成了控制百姓思想的工具,”三綱五常“”夫為妻綱“,女性被嚴格要求,社會地位極其低下,女子無條件的服從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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