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宁津检察:虚假诉讼,靠打假官司逃避债务行不通!

【基层】宁津检察:虚假诉讼,靠打假官司逃避债务行不通!

案例:伪造证据,逃避债务

【基层】宁津检察:虚假诉讼,靠打假官司逃避债务行不通!

2014年1月,宁津县某纸浆原料公司代理人柴某与郑某恶意串通,伪造了一张298万余元的对账单,郑某据此向法院起诉,对公司财产申请了查封、保全,并很快达成调解。该纸浆原料公司的另一债权人刁某,在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发现该公司已无资产履行还款义务,遂向宁津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经宁津县检察院调查发现,该案系虚假诉讼,系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逃避债务,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行为。随后,宁津县检察院及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调解书予以撤销,经过法院案件审理,案件得到了解决,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

为了逃避债务,阻碍案件执行,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务,造成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假象,最终损害了案外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法网恢恢,任何漠视法律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基层】宁津检察:虚假诉讼,靠打假官司逃避债务行不通!
【基层】宁津检察:虚假诉讼,靠打假官司逃避债务行不通!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独或者双方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情形有哪些?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以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套路贷”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8.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9.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10.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虚假诉讼的易发领域有哪些?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3.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4.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5.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6.劳动争议案件;

7.以物抵债案件;

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9.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

来源:宁津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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