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出租房突發疾病死亡,家屬向房東提出近百萬賠償。網友:變成凶宅誰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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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為方便上班、求學,不少漂泊在異鄉的朋友們都會選擇租房子住。如果承租人在出租屋內因火災、觸電等意外事故而受到損害甚至死亡,應該由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房東是否應對此承擔責任呢?

近日,一名女子在上海閔行一出租屋內意外溺亡,死因可能是突發疾病。死者家屬列出了賠償清單:承擔死者家屬在上海的全部食宿費用;承擔死者孩子到十八歲為止的全部撫養費;一次賠償60萬元。房東方無法接受並表示他們只願給2000元人道補償。該事件一經報道,在網上迅速引起熱議,眾網友紛紛表達了自己的看法,綜合眾多網友觀點,幾乎都是傾向於房東這邊,大家的主要觀點基本一致:如果經調查,事實確是“非房東提供的房屋及屋內設施存在缺陷導致悲劇發生”,那麼不但不應賠償,反而有向其親屬索要凶宅賠償的權利。那麼依據法律規定,房東到底是否需要擔責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在承租使用房屋的過程中遭受損害,如果該損害是因房屋本身的問題所導致,則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賠償,但房東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和比例應根據其是否盡到了對房屋的安全保障管理義務來確定;如果損害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例如被意外火災殃及,則承租人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房東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結合本案來看,如果這名女房客最終因突發疾病而猝死的話,房東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

不過這裡還需要提醒大家,不少房東在出租房屋後,只收取租金而疏於對房屋的管理。這些房屋有可能因為原本的設計、承租人的改造、房屋本身老化等原因,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從而導致承租人發生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意外傷害事故。作為房東,在租房子給承租人前,必須對出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如果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作為承租人,也要安全使用房屋,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為避免糾紛,租賃雙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寫明雙方的責任,入住前仔細檢查相關設施的安全,做好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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