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貨快遞‘漂流’”報道追蹤:申通終於賠了!

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報道(記者

劉傳江) 4月15日,《中國消費者報》以“年貨快遞‘漂流’兩個多月又回來了!申通網點:貨歸原主,不賠”為題,報道了黑龍江省哈爾濱尚志市消費者段女士快遞給重慶朋友的年貨兩個多月後“回到原點”,而申通快遞網點拒絕賠付一事。

事件回顧:

1月2日,段女士通過申通快遞給重慶朋友寄去一大包松子、榛子、猴頭菇等東北特產作為年貨禮物。當時是中通快遞業務員取貨,由申通快遞負責快寄。

1月10日,段女士突然接到中通快遞業務員的電話通知:貨物找不到了,已丟失,申通公司同意按貨物價值賠償。至於貨物是怎麼丟失的,申通方面沒有作出解釋。

段女士按照業務員要求,提交了1430元貨款明細,對方說將上報請示,讓她等消息。這一等就是兩個多月,段女士沒等來賠償的消息,等來的是貨物找到了的消息。

3月18日,段女士接到中通快遞業務員電話,稱貨找到了,已寄回亞布力鎮,可以來取貨。因貨物沒有丟失,申通公司之前承諾的賠償不予履行。

4月15日,《中國消費者報》刊發報道後,一位自稱申通快遞尚志網點負責處理此事的工作人員,給記者打來電話,承認其公司的違約行為給段女士造成損失,同意按段女士要求賠償貨物損失。

工作人員態度很誠懇,看似問題得到圓滿解決。然而,段女士之後也給記者打來電話,稱對方表示,申通公司有規定,像這種貨物最後沒有丟失的情況,公司不給賠償,只能網點個人拿點錢賠一點。

“申通公司‘丟失貨物找到不予賠償’的規定忒無理了,我快遞的年貨是食品,在外‘飄’了兩個多月沒寄給收貨方,卻返給我,讓我如何處理?說好的賠償說不賠就不賠讓消費者怎麼信任你?”段女士說。

“申通快遞主張貨物丟失又找到不予賠償,這個說法站不住腳。”孫威分析指出,申通曾反饋聯單脫落無法轉運,根據快遞公司的內部規定是將貨物返回,而段女士得到的答覆卻是丟失,從這一點來看,快遞公司對貨物的處理存在隨意性。

“貨運雙方簽訂合同,貨主的合同目的是運給收貨人而不是運回給自己,從這一點來說,運輸方申通快遞沒有履行合同訂立的運輸義務,不管是運輸過程中聯單脫落還是其他什麼原因導致貨物找不到,都是運輸人過錯導致根本違約,運輸方就應予賠償。運輸公司應當找出內部原因,予以改進杜絕此等錯誤,而不是無理推卸責任。”

孫威表示,快遞業發展迅猛,但是自身經營管理上和行業監管上的滯後問題突出。期待有關方面進一步加強行業管理,對快遞企業實行諸如行業資質資格准入、留存保證金等制度,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月20日,《中國消費者報》從段女士處瞭解到,中通快遞亞布力網點工作人員代表申通快遞最終向她賠付貨物款,並向其表達了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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