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酒泉二人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獲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敏俠、馮青玉信奉“全能神”邪教,以秘密傳遞全能神邪教組織宣傳品、組織聚會等方式,積極參與全能神邪教組織等非法活動,並在租住地存放大量“全能神”書刊、手抄心得筆記、報表、打印材料、宣傳活頁等反宣資料。2019年3月19日,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作出判決,依法判處馬敏俠、馮青玉有期徒刑各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各1000元。

馬敏俠,女,1966年2月出生,漢族,陝西省渭南市合陽縣人,暫住玉門市新市區怡景名苑出租房。2017年12月24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玉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逮捕。

馮青玉,女,1976年2月出生,漢族,甘肅省嘉峪關市人,暫住玉門市玉門鎮農墾建築公司墾建二區出租房。2018年1月8日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玉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敏俠、馮青玉均信奉邪教“全能神”。被告人馮青玉系“全能神”玉門小區邪教組織骨幹力量,長期為邪教組織進行非法活動提供場所,主持聚會,交通神話,秘密接頭傳遞交換全能神資料。2017年10月,被告人馬敏俠、馮青玉共同租住在玉門市農墾建築公司墾建二區租房,採取相互宣揚、講道或者與邪教聯絡交通人員秘密接頭傳遞交換“全能神”宣傳品等方式傳播邪教“全能神”。

經玉門市公安局網安大隊和酒泉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檢查鑑定,從被告人馬敏俠租住的肅州區泉湖水磨溝村三組租房、玉門市怡景名苑10號樓門店租房、玉門市農墾建築公司墾建二區租房累計查貨各類書刊146本、電腦1臺、存儲卡4張、宣傳活頁15張、手抄活頁6頁、見證材料1份、信條1條、播放器2個;從被告人馮青玉租住的玉門市農墾建築公司墾建二區租房查獲書刊28本、播放器2個、手抄心得筆記59頁、報表202頁、打印材料17分、存儲卡1張,均為“全能神”邪教組織的宣傳品及相關資料。被告人馬敏俠、馮青玉在肅州區看守所羈押期間,仍實施宣揚、鼓動、發展監舍人員信奉“全能神”邪教活動。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敏俠、馮青玉明知“全能神”屬國家依法取締的邪教組織,仍然以秘密傳遞全能神邪教組織宣傳品、組織聚會等方式,積極參與全能神邪教組織等非法活動,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二)項,第八條(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馬敏俠、馮青玉有期徒刑各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各1000元,查獲的違禁品全部依法予以沒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第八條: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三)在重要公共場所、監管場所或者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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