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寶事件,受損失的投資者如果起訴中國銀行,會勝訴嗎?

股市幕後玩家


我認為投資者如果和中國銀行對簿公堂,投資者的贏面是比較大的。這次原油寶穿倉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超出保證金範圍是中國銀行自幾操作問題導致的。

1·為什麼其他銀行在合約最後交易日能及時平倉而中行確沒有

2·虧損超過保證金為什麼沒有及時強行平倉,且沒有對投資者作出任何提示

3·原油寶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等級不符,為什麼還將此理財產品推薦給投資者

4.原油寶事件輿論發酵,避免群體性事件,法院會向投資者傾斜

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最後的結果是:投資者損失全部保證金,超出保證金的損失由銀行自己承擔(應該是全中國人分攤,背中國銀行的鍋)


2年10倍夢


我認為:不會勝訴。因為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中行必須對原油寶事件承擔主要責任。

雖然網上輿論很大程度地偏向對中行進行聲討,大多源於對散戶投資者損失慘重的同情,或是對期貨的規則缺乏瞭解,或是對契約精神缺乏理性的尊重。

中行的操作有存疑,但客觀地說,原油寶事件的主要責任在於投資者自身。

原油寶事件更多地暴露投資者的貪婪與僥倖心理,更有敢於不瞭解規則、不理解合同約定就勇闖江湖的無知無畏。

原油寶是金融衍生品,其內核是國際原油期貨。如果你選擇了原油寶,卻又想當然地把它視為傳統的銀行理財產品,別人只能無語。

期貨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高槓杆,你進場圖的是以小博大,但進了場以小輸大同樣可能發生。

20年前筆者曾在北京商品交易所做場內紅馬甲,目睹了有散戶從幾十萬起步到幾千萬的身家,但更多的散戶是從數千萬身家到一無所有。所以,我個人做過股票,但從不碰期貨。

  • 從網上有限的信息看,中行的行為存在一些問題,比如:

1. 簽約時,針對投資風險對投資者是否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

2. CM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宣佈調整結算系統、允許負價結算時,是否以應有的專業水平拿出了必要的關注和警醒舉措?

問題的另一面是,道德責任不等同於法律責任,弱勢不代表絕對有理。

理論上應是中行為客戶提供掛鉤境外原油期貨的交易服務,客戶自主進行交易決策。客戶與中行之間的是是非非,其裁定基礎是二者之間具體的合同約定。比如“強制平倉”的約定條件和時間,“有權利平倉”不等於“一定會平倉”。

因為不清楚原油寶的具體合同約定,在此不便做更多的分析。

綜上,原油寶事件,受損失的投資者如果起訴中國銀行,我認為不會勝訴。

但此次事件對中行的公信力有一定的影響,對機構對個人更重要的是對風險投資的客觀認識。

同樣想問問:

1. 如果行情走勢正好相反,是否是工行和建行的客戶要起訴?

2. 獲利巨大的做空客戶是不是也在吵著鬧著要分羹給服務機構嗎?

疫情之外,飛來原油期貨黑天鵝(當然這是在多方的眼中)


雲月半卷


如果投資者起訴銀行,到底能不能勝訴,看你準備了什麼?除了看投資者跟銀行合同之外。還要抓到要害。網上很多討論都沒抓住要害。要害問題是

1個人投資者買中行原油寶並不等於買原油期貨。原油寶是一款理財產品,只是與原油期貨“掛鉤”,中行是不是買了對標的原油期貨合約,買了多少,買原油寶的個人投資者都是無法控制的,甚至可以說是一無所知的,因此讓他們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在權利與義務上是不對等的。中行為什麼說是類似期貨交易,而不說就是期貨交易?因為兩者雖然很像,但不是一回事。差別就在於中行把原油寶設計成了一款理財產品,投資者並沒有直接買賣原油期貨,而是全款購買理財產品,因此不存在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概念。中行只是把這款理財產品與原油期貨掛鉤,並不需要百分之百地全部投入原油期貨交易。 這些知情權投資者有沒有知道?

2中行開的是虛擬交易盤。中行是對投資者開了一個買賣虛擬盤,真實的盈虧取決於中行原油寶大賬戶的具體操作。投資者完全是被動的。中行甚至在當天晚間關閉了投資者對中行發出交易指令的通道,投資者什麼也做不了。投資者個人賬戶中顯示的盈虧變化,是根據中行給出的報價 。中行必須把交易明細全部公開等等。以上只是個人觀點,不造成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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