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給別人送貨,車費不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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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影響下,各地快遞服務普遍面臨新情況,包括居民小區、寫字樓等物業採取封閉措施,禁止快遞員進入;快遞員無法依照快遞運單上的地址派送上門,只能要求收件人至居民小區、寫字樓等門口收取快件;部分電商平臺引導消費者備註派送方式等。

對此,國家郵政局呼籲讓快遞員進居民小區,設置有智能快件箱的單位,允許快遞員進入,未設置智能快件箱的單位,可劃定特定區域,供快遞員收投快件。

而從法律角度看,疫情期間快遞員變更收貨地點具有特殊性和合理性,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一方面,疫情應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疫情導致的不能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屬於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另一方面,為降低病毒傳播風險,若收件人也明確要求以指定的方式(避免直接接觸)收取快遞,實質上是雙方共同對收件地址與方式進行了變更,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消費者對快遞員和快遞企業進行投訴的,應區分情況妥善處理。

建議

疫情期間,為減少快遞派送時直接接觸,避免糾紛產生,建議各相關方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優先採用智能快件箱進行派送,但應事先取得收件人的同意。

二是快遞員在派送前應說明疫情特殊情況,無法派送上門,建議收件人下樓自取快件,並徵得收件人同意。

三是建議居民小區物業、寫字樓等劃分專門區域進行管理,並對專門投遞區域做好通風消毒措施,方便快遞員進行集中投遞。

四是建議消費者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給予快遞企業更多的關懷和理解。

五是消費者因快遞員在疫情期間未上門投遞進行投訴的,對快遞員和快遞企業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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