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這樣簽有風險嗎?

慕容羽峰


根據創業者閱多年服務企業的經驗來看,這種操作方式對你來說,有不小的風險;

這種其實可以理解為一種對賭,如果公司經營良好,能賺到錢,大股東順利退出,把60%的股權賣出了1000萬。也不虧什麼。

如果公司經營不善,三年後還不上大股東的轉讓金,不僅前面已經還的錢打了水漂,同時,你用來擔保的股權,也會被大股東一分錢不花的拿回去。這對大股東來說,也是包賺不陪的買賣。

綜合來看,風險全壓在你這。你要想清楚。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有三個建議,希望對你有用:

1、不能用你的股權做質押,如果公司三年還不上轉讓金,可以約定,延遲,而延遲的金額,可以參照銀行理財,計算利息。

2、如果大股東非要質押股權不可,建議你和另外一個小股東一起質押,如果3年還不上轉讓金,你和另外一個小股東的股權,按照大股東現在的股權轉讓價,你們把股權賣給大股東,你們退出。

3、直接不接手,讓大股東把股權賣給第三方。

希望以上的建議對你有用!

創業者閱——一個在股權和融資上全面賦能創業者的私董會!


股權實踐院


不明白你們這麼操作的目的是什麼!

既然你個另一小股東分別有875萬和125萬,為何不直接付給大股東呢?

股權轉讓是股東間的交易,怎麼能算公司欠大股東錢呢?

你們把錢打給公司又算什麼性質和用途?

這些問題,你們的協議都沒有講清楚,如此操作存在較大風險!

(如認可我的回答,希望點贊或關注,謝謝!)


杜哥說法


用公司的款還你們的股權轉讓款,涉及挪用或者職務侵佔,合法的是你們還款用你們的股權作為質押擔保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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