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遷十二年後,實際面積與協議面積相比縮水怎麼維權?

用戶4551195364856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返還已付款及息金的,應予支持。買受人認可繼續履行合同,房屋事實上面積小於合同商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息金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兩倍返還買受人。

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的以下條款來進行維權:

一、對測量結果有疑問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九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因此當被徵收人在拿到房屋評估報告時,發現評估報告上記載的房屋面積與實際面積有出入,則可以要求評估機構進行解釋。

 二、對評估有異議可以申請複核評估

  第二十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三、對複核評估有異議可以申請專家鑑定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二十五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鑑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因此,當我們遇到測量面積與房產證上的面積不符合時,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複核評估,複核評估有異議還可以申請專家鑑定,直到結果符合實際情況為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