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換人生28年,除了賠償,怎麼討回自己的身份?

錯換人生28年,除了賠償,怎麼討回自己的身份?

又是一起錯抱嬰兒的悲劇。2月17日,許女士養了28年的兒子阿斌(化名)被查出患肝癌,當她準備捐肝給阿斌治病時卻發現,阿斌不是她和丈夫親生的。在去自己生產的醫院調查後,許女士找到了親生兒子郭郭(化名)信息。4月17日,親生母子相認,雙雙失聲痛哭。

許女士1992年在開封醫專第二附屬醫院(現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生產,剛出生的孩子被抱到嬰兒室。三天後出院,護士抱來一個孩子。從一開頭,許女士就覺得孩子可能被換錯了,只是陰錯陽差,因為一次割肝救兒才讓事件有了戲劇性發展。許女士表示,當務之急是給阿斌治病,就是賣血借錢也得先治病,之後再向醫院追責。

先說一下, 為什麼“錯抱嬰兒”的事件在過去經常發生?因為在1992年之前,我國實施的是母嬰分離、新生兒集中管理、人工餵養的護理形式。剛生下來的孩子集中管理餵養,加上個別醫院的管理混亂、個別工作人員的瀆職疏忽,就比較容易導致錯抱嬰兒這種事情發生。可以說,許女士遭遇的悲劇是一個“時代悲劇”。而從1992年開始,“愛嬰醫院”在中國國內推廣,實行母嬰同室,讓母親和嬰兒一天24小時在一起。2014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了《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更明確了“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等機制,極大降低了錯抱的幾率。

“錯換人生28年”,誰來負責?很明顯,錯抱的悲劇由醫院造成,院方應該對此負責。那麼,醫院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20多年過去,相關證據可能已經湮滅,如果按一般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害家庭來舉證醫院錯抱孩子,這幾乎是不可能的。當受害家庭無法舉證時,醫院是否需要“自證清白”?從以往的相關判決來看,“錯抱嬰兒”案件作為“醫療損害案件”適用特殊的舉證規則,醫療機構應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醫院不能自證清白,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此前有醫院抗辯稱,家長未及時進行親子鑑定,存在“過錯”,希望以此減輕醫院的民事責任,但都沒有得到法院認同。

案件結果往往是賠償了事。官司易結,可是身份的迴歸、親情的重構才是難上加難。對於錯抱的孩子,目前我國民法、民事訴訟中沒有明確的身份恢復機制。想要討回自己的身份,衛生系統應該有明確的問責、尋親機制,戶籍管理也應該有明確的糾錯機制。本案當中,小斌身患癌症,郭郭的養母也患重疾,對於這種困難家庭,也應該建立通暢的救濟渠道。

“錯抱嬰兒”對普通人來說不過是一條社會新聞,但對於相關家庭而言則是晴天霹靂。活了28年,我是誰?養了28年的兒子,付出這麼多心血,成了“外人”?這背後涉及複雜的親屬、贍養、繼承等人身、財產關係,也需要有明確的救濟機制來釐清。

(來源:荔枝銳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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