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辦理信用卡產生的債務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作為一般夫妻而言,個人日常小額正常消費所欠債務如果是發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本著夫妻有相互撫養義務,提供有效的債權憑證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努力債務,但是如果發生在雙方分居期間的日常消費支出,應繫個人行為產生的債務,無法認定為共同債務,除非主張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支出用於夫妻或者家庭消費。

分居期間一方通過信用卡日常消費所負信用卡賬單債務,具有身份專屬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認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規則,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夫妻個人財產,此時,個人信用卡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這樣裁判認定,也是為鼓勵夫妻之間在分居時理性消費,避免肆意消費一方惡意產生債務讓對方償還的行為,或者避免一方不勞而獲的心理從而加大離婚糾紛對社會人際關係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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