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2019年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改后的,新证据规定补充、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最高法: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根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人民法院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之外,人民法院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包括: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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