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2019年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修改後的,新證據規定補充、完善了電子數據範圍,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最高法: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新聞發佈會


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地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特別是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的迅猛發展,給民事證據規則的適用提供了新的視野,也帶來了新的挑戰。

根據規定,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人民法院會結合以下因素綜合判斷: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除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之外,人民法院確認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包括: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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