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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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八)

商业秘密莫侵犯 情节严重担刑责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八)

魏某曾担任我区S公司研究所某甲课题组负责人,袁某与魏某因生意往来而熟识,袁某遂让魏某帮其寻找配方,魏某找到时任公司乙课题组负责人左某给出提议。左某违反公司保密要求,将其保管的某技术配方交给魏某,魏某又转交袁某。袁某得到配方后生产S公司同类产品1000余吨谋利,并给予魏某、左某“好处费”。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袁某电脑中提取配方、生产记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根据材料及S公司密点,作出非公知性及同一性鉴定,袁某生产的产品与S公司非公知性密点具有同一性。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认定袁某获利100余万元。

【法院审判】

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了较完善的保密措施,并且在案件审理中明确的密点经鉴定处于非公知状态。法院依法认定三被告人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了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属于法律赋予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一项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承担权利人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触犯刑法的,承担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稿件来源:郭鹏鲁

编辑:李菲菲 高文秀

审核: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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