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网开一面?

2020年4月18日,安徽郎溪一位失联多日的10岁少女被警方确认死亡。

凶手是一位同村的12岁男孩。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网开一面?


虽然作案动机、案发经过还未进一步曝光,网上就已掀起了纷纷讨论。

“根据我国刑法,就算这位男孩最终被确定为杀人犯,但因为案发时未满14周岁,他将不需要负任何的刑事责任。”


“就算他还是个孩子,也请千万别放过他!”


其实,在过去几年,每当有低龄重型犯罪出现的时候,社会都会重新讨论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定。但至今,未能达成共识。【点击此处,听法律人如何思考此类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网开一面?

类似案件的重演

类似案件争论也在美国发生过。

1993年,一个17岁的少年西蒙斯和朋友谋杀了一位叫克鲁克的妇女。

案件的证据非常清晰。于是陪审团很快就认定西蒙斯有罪,以及建议死刑,初审法庭也同意了死刑,西蒙斯多次上诉无效。

但200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另一桩“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案”判定,对精神有疾病、在智力上有缺陷的人,判处死刑是违宪的。

所以西蒙斯在这个判定里找到了翻案可能,又把案子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2004年,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对西蒙斯做出判决,认为判处一个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死刑,违背了《美国宪法的第八修正案》,即禁止任何残酷的和不寻常的惩罚。

判处一个17岁的少年死刑是残酷,但19岁就不残酷?


听起来可能有点荒谬。最高法院以一个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理由,连续推翻了案件陪审员、初审法庭和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背后是两位大法官的思想“对决”。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网开一面?

两位大法官
写下了两种意见相反的判决


判决西蒙斯案的大法官是著名的骑墙派——肯尼迪大法官,他为西蒙斯做无罪辩护的立场可谓饱受争议。

肯尼迪大法官提出了三个主要的论点。

引用了大量的社会研究,证明青少年心智上不够成熟,还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引用大量的判决案例,说明全美法院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对青少年执行死刑的频率不断地在下降,即在青少年死刑问题上已经逐渐形成全国性共识。


暗示“废除死刑在国际上是一个跟上文明步伐的操作”。1990年之后,世界上除美国之外,只有七个国家曾经对青少年执行过死刑。


然而,同样参与此案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却持完全相反的意见。

他首先反驳了肯尼迪大法官的第二点论证,即举例说明全美其实只有三十八个州还保留着死刑,而在这三十八个州当中,只有十八个州是废除了对青少年罪犯的死刑,所以“全国性的共识”并不成立。

但这并不重要。

斯卡利亚大法官强调说:“这个‘全国性的共识’完全不重要。因为我们是司法者,我们只在意法律说什么,而不是看全国的共识是怎样的。

他抨击肯尼迪大法官引用外国的例子,跟美国的宪法一点关系都没有。


他甚至觉得律师们到最后已经不是在讨论法律,而是在讨论一个社会里的道德问题。

而最后法官们竟然接受了这些道德问题的讨论,然后用一些抽象的、泛泛的道德标准来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而不是法律本来是什么样子。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网开一面?


虽然斯卡利亚法官的论点获得了很多人的赞同,但最终,肯尼迪大法官“险胜”,为西蒙斯推翻了死刑判决。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网开一面?

像法律人一样思考


尽管西蒙斯案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停止用宪法划线的方式,保护青少年罪犯的权益。


之后也有许多立场不同的大法官参与这场漫长的争执,也许出于朴素的正义观,也许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去讨论法律应该往哪个方向走。


类似的故事太多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套非常复杂的规则,它不断被改写,被解读,甚至被利用。


而法律人要做的,就是在既有的规则里,尝试所有可能路径,争取个人乃至社会的最大利益。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网开一面?


这也是我们推出《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这门课程所想教给大家的——

教给大家法律人面对问题时的思考方式,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并用这个思维方式去探索这些规则背后的逻辑和目的是什么。


这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它是务实的。与其构思宏大的论述,不如先去看程序上有没有什么低成本的捷径可走。在尝试证明自己之前,先去看看对方的逻辑链上有什么缺失的环节可以攻击。

但它同样是需要创意的。特别是在案例法的国家里,有很多之前的法官从未判决过的事实,也有很多需要改变法律,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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