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執法不容侵犯 辱警襲警必依法嚴懲

辱罵挑釁警察、暴力襲警看似是對民警個人的侵害,實際上挑戰的是法律,對抗的是執法權威。而挑戰法律、對抗執法權威的結果,

就是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然鵝~

有人就是要搞事情

民警執法不容侵犯 辱警襲警必依法嚴懲

謾罵執勤民警

拒不配合傳喚

對於以上行為小編只能說

後果很嚴重

案件1

民警執法不容侵犯 辱警襲警必依法嚴懲

2020年4月16日19時許,響水派出所民警在依法檢查轄區內某旅館時,發現該旅館在未取得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情況下擅自經營,根據規定要求該旅館停業整頓。該旅店經營者王某因此產生不滿,對執勤民警進行辱罵。維權警情發生後,督察大隊立即啟動維權程序,督促刑警大隊介入開展調查,經查,違法行為人王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目前,違法行為人王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五百元。


案件2

民警執法不容侵犯 辱警襲警必依法嚴懲

2020年4月17日16時許,東三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婦幼保健院處置一起警情時,對酒後吵鬧擾亂醫院正常辦公秩序的當事人張某進行勸阻,張某離開醫院後又到附近馬路上繼續喊罵,影響車輛通行,並辱罵對其進行勸阻的民警。民警依法傳喚張某到派出所,但張某拒不配合,導致民警頸部、手部受傷。維權警情發生後,督察大隊立即啟動維權程序,督促刑警大隊介入開展調查。

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普法小課堂


第一:警察執法無需執法證。

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第二: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因對抗警察而發生意外,應由對抗警察者承擔責任。當廣大人民群眾懂得警察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便是警民關係真正和諧之時。

第五:警威不可辱,警權不可欺!絕對不容許有人侮辱踐踏警察的尊嚴,也不會眼睜睜看著有人詆譭辱罵我們的戰友,無論是街上公然侮辱還是躲在屏幕背後敲鍵盤,辱警必將受到正義的制裁!

部分來源丨網絡


警察執法優先

公民存疑後置

處警現場請絕對服從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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