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政管網排汙須“持證”造成嚴重後果的將重罰

長春日報訊 (記者趙雪)為進一步做好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工作,連日來,市建委開展廣泛宣傳。記者瞭解到,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必須“持證”,未依法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造成嚴重後果的將重罰。

市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管理辦法》都有明確規定。在市區範圍內,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簡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應當向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申請時,需要提供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汙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按規定建設汙水預處理設施有關材料,以及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做出水質達標排放承諾書等材料。

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排水戶不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水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吊銷排水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向社會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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