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友“leehy1989”問政:
老人十多年的糖尿病了,一直都是吃藥控制。沒有住院記錄,做過檢查。但是檢查單找不到了,吃了十多年的糖尿病藥了。
並且,慢病申報的時候不是需要去醫院體檢進行鑑定嗎?既然做鑑定,為什麼不能直接就認定。建議取消前置要求,以鑑定結果作為申報條件。要不為什麼還需要鑑定?如果怕作假,可以嚴格把控鑑定過程和鑑定標準,這都沒問題。病歷這個東西也不是完全就是絕對的,所以沒有必要將病歷作為必要前置。希望政府考慮一下,這種情況肯定有很多人。
市醫療保障局回覆如下:
申報材料包括:市(縣)級醫院住院病歷複印件(首頁、出院小結、與診斷相關檢查報告單、手術記錄)或診斷書、金融社保卡複印件。
病歷或診斷書都可以申報,不是必須要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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