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的那些事兒,五問答全搞定~

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

“五問五答”告訴你

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的問題,一直是大家諮詢的熱點,現將問題進行整理歸納,大家快來一起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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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2

問: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該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3

問:2017年3月,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一臺機床,取得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票面註明稅額為10萬元。由於會計人員的疏忽,當月認證後沒有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由於甲公司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這10萬元稅款一直未能計入進項稅抵扣稅款,2020年3月1日之後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也可申報抵扣。

4

問:2017年4月,丙公司從丁公司購買10臺電腦,取得丁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4月10日,票面註明稅額為1萬元。由於企業內部人員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18年5月才將這張發票入賬。此時已經超過360天的認證抵扣期限。丙公司未按期認證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一直未能將這張發票認證抵扣。2020年3月1日之後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因此,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360天沒有認證確認,即使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後,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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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納稅人取得2020年1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0年2月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該張發票的電子信息,是否必須在2月屬期進行用途確認?如已經將發票用途確認為申報抵扣後,又需要更改用途,應該如何處理?

答: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2020年3月1日起,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後,既可以在當期進行用途確認,也可以在之後屬期進行用途確認。

納稅人在已完成發票用途確認後,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報當期增值稅前,或作廢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後,自行更正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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