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中,印花稅最常見的八個問題


01

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發生變化,

如何繳納印花稅?


某企業2018年實收資本金額為1000萬元,資本公積為200萬元,該公司2018年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2019年6月該企業減少資本公積80萬元;2019年12月該公司又增加資本公積200萬元。

問:2019年該企業如何繳納印花稅?

【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資金賬簿印花稅應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增加的部分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若上述公司資本公積先減後增之後由於未超初始金額,不用補貼印花稅。

該企業2019年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1000+200-80+200)-(1000+200)=120萬元

應補繳印花稅=120萬×0.5‰=600元。


02

委託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某銀行2013年-2014年從事委託貸款業務,具體流程為:委託單位與該銀行先簽訂委託貸款合同,委託單位委託該銀行將此筆款項貸給合同註明的甲公司,該銀行不承擔確保款項安全的責任,只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然後由該銀行與甲公司(借款單位)簽訂委託貸款合同(上面註明貸款金額)。

問:委託貸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解析】只有企業與金融部門簽訂的借款合同不不需繳納印花稅。

企業與金融部門簽訂的委託借款協議,以及企業與非金融企業簽訂的借款協議,均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徵稅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03

電子“請購單”是否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


某電信分公司主要負責全省電信網絡手機銷售工作,該企業購機手機業務,通過用友財務軟件中的ERP系統與總公司通過電子“請購單”進行確認、付款,然後生成入庫單,總公司給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購單上明確一下事項:存貨編碼、存貨名稱、單位、數量、總部出貨單價、訂貨金額、需求公司(分公司)、採購公司(總公司)、調入倉庫。

請問:上述電子“請購單”是否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各種要貨單據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0〕994號)二、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因此,上述“請購單”所載內容具備合同要素,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是以電子形式簽訂的應稅憑證,符合以上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04

購銷合同收入的計稅依據是否含稅?


請問:工業企業,銷售環節和採購環節購銷金額是按含稅金額貼花還是不含稅金額?核定徵收和查賬徵收兩種方式分別是如何確認的?

【解析】對於查實徵收印花稅的情形: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對於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情形:

因為增值稅為價外稅,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因此不包含增值稅。


05

新車交接確認表是否屬於印花稅的應稅憑證?


某汽車銷售公司年銷售額約5億元人民幣,企業銷售環節未簽訂合同,但與購車主簽訂了新車交接確認表。確認表中含有買賣雙方的名稱、提車時間、金額、發票號、付款方式、車型資料等內容。

請問:上述確認表是否作為印花稅應稅憑證?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二、數量和質量;三、價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銷售汽車雖然未簽訂購銷合同,但如果買賣雙方簽訂的“新車交接確認表”中包含上述合同要素,則屬於“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也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應稅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06

受讓人持有兩份合同,是否均應貼花?


某企業簽署合同中註明“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讓人一份,受讓人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請問:受讓人持有的兩份合同是否均應貼花?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印花稅針對一次交易合同只貼一次花,如果受讓人為一人,對於保留的多份合同,仍然是一次交易行為,受讓人只需代表簽約的企業方拿一張合同貼花,另一份作為備份不用貼花。反之,若另一份作為正本使用,則另需貼花。


07

未簽訂購銷合同的購銷行為

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某企業與長期合作的客戶,購買器材未簽訂購銷合同,僅以交貨確認單上確認雙方購銷的金額及權利義務關係。

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解析】《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如有結算單據、交貨確認單,就應視同合同,繳納印花稅。


08

企業註冊資本未實繳

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請問:某企業認繳資金為500萬,實繳資金為300萬元,如何繳納印花稅?


【解析】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的規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如企業並未實際認繳出資,會計賬簿上按照會計準則結算,無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暫不繳納印花稅,可待實際認繳到位後再繳納印花稅



稅務稽查中,印花稅最常見的八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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