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利人,在繼承訴訟中,還需列為當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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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利人,在繼承訴訟中,還需列為當事人嗎?

常律師:

您好,放棄繼承權利人,在繼承訴訟中,還需列為當事人嗎?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因此,明確放棄繼承權的人,不再列為繼承訴訟中的當事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 常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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