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討論一個歷久彌新的話題,違章建築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強制拆除呢? 最近,接到了企業主、農場主的諮詢電話,因為河道整治、水源保護等原因,導致自己的廠房被當地當做違章建築,直接強行拆除,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看,幾年投入都打了水漂,怎麼辦呢?
首先,違章建築可以強行拆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等,有權按照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其次,違章建築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同時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發出催告履行通知書,要求被處罰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實施強制執行行為方式、方法應當合理、適當,不得實施野蠻強拆。
從上訴中,可以明白,違建強制拆除要滿足幾個條件:
第一,強制拆除違建,要實現進行公告。公告的主要形式,是以限期拆除通知的方式,限期當事人自己拆除。通知要告知當事人的救濟途徑,陳訴、申辯、要求聽證,對於限期拆除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滿,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第二,違建拆除主體,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城鄉規劃部門、城管執法大隊、街道辦、國土局、鄉鎮政府等等,經常在拆除違建活動中出現,但是,並不是都能進行強制拆除,只有法律授權的行政部門,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可以進行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第三,強制拆除時間限制。強制拆除違法建築,行政機關需要應當事先予以公告,並在法定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後實施,也就是說,在下發限期拆除決定之後,也不能直接拆除,而是必須要等6個月起訴期限屆滿之後,才進行強制拆除。
現在到了年底,春節來臨,節假日較多,在此提醒打大家,節假日不得進行強制拆除,影響老百姓的生活。《行政強制法》四十三條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同時還有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不得損害合法財產。即使按照違建拆除程序,公告之後,等複議和訴訟期限屆滿之後實施強制拆除,也需要對房屋內的合法財產進行登記、依法騰空、製作物品清單,交付給房主。
很多地方政府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以拆違的方式代替拆遷,發了限期拆除通知之後,兩三天的時間,就直接拆除所謂的違章建築,沒有等到6個月訴訟期限屆滿,還在實施強制拆除的過程中,沒有對合法的室內財產進行清理、登記、騰空,造成了財產損失,這是屬於違法的,屬於非法強制拆除,被拆遷人可以維權,依法要求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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