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处理公房动迁安置利益纠纷案件实务操作?


上海法院处理公房动迁安置利益纠纷案件实务操作?

1、实际居住人与承租人具有平等利益

实际居住人会得到充分的保护,实际居住人实际上其可期待利益极有可能在承租人之上,上海市一中院某判决书显示由于公房只能以一个人名义承租,实质上其他同住人与名义承租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这里说的实际居住人是与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含已去世承租人)有亲属关系,户籍在租用公房里面。首先需要考虑这类人的利益。如果他们在上海没有其他居住房屋,那么更要考虑他们的利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某再审案件中显示,即使实际居住人户籍迁入被拆房屋才一年,法院也会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其理由是: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房屋遇拆迁,其在本市他处无住房,因此实际居住人作为房屋的安置对象,既应享有动迁安置利益,同时由其认购新的房屋,弥补因房屋拆迁而致无房居住的现状,相对于本案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当事人而言,亦更为合理。人民法院还会考虑到考其取得新房屋时有一定的投入,搬迁新居亦会造成一定的负担,同时又考虑到包括本案当事人在内的整个家庭对被拆迁房屋居住使用意愿表达之情况,实际居住人应适当多得动迁安置补偿款,既体现当事人应信守诺言之原则,又体现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公平合理性。

2、没有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承租人

尽管户籍报在老公房内,而且是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但如果在房屋未实际居住,本市他处又有住房的,会酌情少分利益。

3、仅户籍落户(空挂户口)

尽管户籍报在老公房内,但如果在房屋未实际居住,本市他处又有住房的,会酌情少分利益,空挂户口的情形会要求举证,得以证明者会被少分利益。

未成年人虽出生即落户于案涉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在他处居住,且抚养、居住问题已解决,其在案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权,故要求分割动迁款缺乏充分的理由与依据。

4、字据、遗嘱、协议书

有的书面字据可以看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可房屋最终由某人居住使用。有的利害关系人的协议或者字据显示仅仅户籍迁入不占用被拆迁房屋。以上真实的字据、协议和已故原承租权人的遗嘱等都会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这既体现当事人应信守诺言之原则,又体现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公平合理性。

5、尊重《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拆迁协议,认定被安置人口等各方对此未提出异议并予以签字确认,拆迁协议将会作为判决的依据。如果事后反悔,一般法院并不支持,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受到了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情况。

6、各方的经济富裕程度

各判决显示,各利害关系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影响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法院一般会从公平合理、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保护弱者利益,经济条件优越者适当少拿。

7、聚焦原始使用权购买资金的来源

如果公房是通过市场购买行为取得,由谁出资购买,谁有可能享受较多拆迁利益。但对于由谁出资购买意见不一,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也难以采信。在各方当事人均未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及当时购房的实际情况,推定各方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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