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丨責任保險監管辦法明年1月正式施行,責任險將不得承保履約信用風險

記者 | 鄒璐徽

12月25日,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近日印發,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五章三十五條,主要內容有四大方面:

一是規範責任保險承保邊界。針對責任保險邊界不斷擴大,一方面嚴格責任保險承保範圍,明確責任保險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不得承保故意行為、罰金罰款、履約信用風險、確定損失、投機風險等風險或損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釐清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係,合理確定承保險種。

二是規範市場經營行為。針對當前不規範競爭行為,明確不得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條款費率、銷售誤導、不正當競爭、違規承諾等行為,不得以承保擔保機構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不得以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責任保險主險或附加險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三是規範保險服務。明確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應當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則,以降低賠付風險為主要目的,不得隨意擴大服務範圍、服務內容。要求保險公司制定保險服務相關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四是強化內控管理。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的業務管理、授權體系、隊伍建設、業務核算、信息系統、數據統計、風險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六條進一步規範了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明確責任保險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同時通過負面清單形式,明確不得承保的風險或損失,包括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刑事罰金、行政罰款;履約信用風險;確定的損失;投機風險;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或損失。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闡述:關於“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內容,他表示,該規定與《保險法》中反覆強調的“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者的損失並非由被保險人造成,由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約定該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情形。上述規定有利於規範責任保險承保邊界,避免其他風險通過約定轉化為責任保險的可保責任,進而造成險種混亂,形成監管套利。

而關於不得承保“履約信用風險”內容,以上負責人稱,《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規定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是指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規定不得承保“履約信用風險”,避免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風險較大的信用保證保險,特別是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有利於防範化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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