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滨州中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知识普及


华夏人寿滨州中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知识普及


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以高收益集资、内控缺陷集资等多种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常见的手段

(一)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1.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

2.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

3.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4.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1.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

2.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

3.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1.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

2.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 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

3.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4.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四、华夏保险写给您的三点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1. “理性投资、风险自担”。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应当树立“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不应当秉持非法集资损失由保险机构或政府买单的错误认识。

2.“收益越高、风险越高”。保险投资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

3.“正规渠道、服务可靠”。请您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华夏保险“购买保险产品”、“查询保单真伪”、“获取保单服务”等正规保险服务。

华夏人寿滨州中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知识普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