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承包地總被“薅羊毛”?土地承包法明確4種你可以拒絕的情況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獨有的寶貴權利,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生存保障。隨著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政策落地,農村承包地的價值再次增長,一些相關的利益方瞄上了這塊肥肉,伺機侵犯農民承包地的權益,今天為大家講解幾種常見的承包經營權被侵犯的情形,並給出解答。

情況一:承包期內村委會能否調整農民的承包地?

除農民的承包地受到嚴重損毀無法再耕種的情況外,不允許調整農民承包地。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明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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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二:農民進城落戶要交回承包地嗎?

答案很明確,不用。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明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需要注意一點,如果第三輪土地承包開始前全家戶口都遷出農村,即無一人再是村集體成員時,由於沒有家庭成員享有承包權,則第二輪承包期到期後,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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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三:“外嫁女”要交出手中的承包地?

答案很明確,不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明確,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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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四:村委會能否強行進行土地流轉?

答案也是不行。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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