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

為進一步完善國際收支統計制度,便利境內銀行及申報主體開展申報業務,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併發布《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匯發〔2019〕25號文印發,以下簡稱《業務指引(2019年版)》)。

《業務指引(2019年版)》適應金融市場開放需要,結合最新統計實踐,對相關申報要求進行了調整完善,詳細解釋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的具體要求,增強可操作性,並回應了涉外業務創新帶來的新申報問題。《業務指引(2019年版)》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新增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關於跨境線下掃碼涉外收付的申報要求,並由此調整了第三方支付機構集中收付款的還原申報要求。

(二)新增關於深港通、債券通、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熊貓債以及存託憑證等證券投資渠道的申報要求。

(三)新增資金池業務涉外收付款的申報要求。

(四)新增兌換特許機構相關業務的申報要求。

(五)新增關於銀行卡跨境清算業務和網絡支付跨境清算業務的申報要求。

(六)新增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申報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種期貨涉外交易的申報要求。

二、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適當調整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

(二)放鬆對涉外收付憑證的打印和印製要求。

(三)簡化QFII項下本金的申報要求。

(四)調整境內企業內保外貸履約的申報要求。

(五)調整跨境電商貿易的申報要求。

(六)調整邊民互市貨物貿易的申報要求。

(七)合併退款和錯匯款的申報要求。

三、進一步明確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認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身份的證件順序。

(二)明確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的填報要求。

(三)明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自貿區等特殊區域中申報主體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

(四)明確涉外收支中現匯金額、結/購匯金額及其他金額的含義。

(五)根據《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2014版)》對易混淆的交易項目予以明確。

(六)明確集中或軋差結算為零的申報方法。

(七)明確一年以上歷史數據的修改方法。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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