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者同時起訴虐貓者,也是“敦促”法律補位

■ 來論

沸沸揚揚的大學生虐貓事件,仍在發酵中。據報道,針對原山東理工大學學生範源慶虐貓賣視頻的做法,4月30日,來自各地的12位動保人士,以“侵犯健康權”為由,分別在當地法院同時向其提起民事訴訟。這在國內尚屬首次。

不可否認,作為當事人的範源慶已付出代價。虐貓事件曝光後,他成了眾矢之的,大學方面隨後公告表示對其予以退學處理……但這都不是法律上的懲罰。以此而言,動保人士意欲通過訴訟,讓其付出更重的民事代價,也是不得已而為之。若訴訟成功,對類似事件,無疑是種震懾。

但從法律上看,這種基於義憤的“集體訴訟”,很可能是“無用功”——法律保護的是人的健康權,動物的健康權並未載入法律,以此為由起訴,必然面臨現實法律困境。而且,嚴格來說,該事件中,並沒有人因他人過錯而造成民事權益受損,這些提起訴訟的動保人士,屬於無直接利害關係者,並非民事訴訟法上的適格主體。

然而,虐待動物現象發展到現今,已經成為一個影響大眾的法律問題。就在幾天前,有媒體爆出,範源慶虐貓事件曝光後,一些平臺封禁了一批相關賬號和群聊,但其背後還有更大的虐貓群體,通過“游擊戰”不斷換賬號等方式躲避審查。

這類殘忍的虐待行為,以滿足個體的畸形慾望為前提,既讓更多動物遭殃,也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拉低了社會文明底線,對公眾心理造成不良刺激,當受法律規制。從很多國家的立法看,虐待動物者往往要承擔從道德到法律的雙重責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立法也當作出相應調整,及早通過《禁止虐待動物法》,捍衛社會文明底線。

此次動保人士聯合起訴虐貓者,可看作是對動保法律打補丁的敦促。而現行法律下,對於虐貓行為,在道德譴責之餘,如果在網上傳播,擾亂公共秩序,也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但長遠來看,或有必要在立法上實現突破,適當擴大動物保護範圍,也切實提高虐待動物的法律成本。

□歐陽晨雨(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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