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交還是不交?

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交還是不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方與被徵收人不能達成一致時,徵收方會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同樣的在集體土地上,雙方達不成協議時,徵收方會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時怎麼辦呢?村民們知道嗎?不知道的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什麼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下稱“決定書”)來自《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該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合法的決定書應當符合如下條件:一是作出前提,違反了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國家徵收土地的過程中強行阻撓。詳細規定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前,相關的徵收土地方案需要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照法定徵收程序實施徵地行為;對於被徵拆人來說,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並拒不交出土地,其行為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二是作出主體,主體應當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一般來說是國土資源局;三是效力,根據上述規定,國土資源局不可以直接按照這個規定強制執行,需要申請人民法院才可以執行。

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交還是不交?


二、收到決定書,怎麼辦?

收到決定書怎麼辦呢?是不是隻能交出土地呢?小編給出的建議是:首先要審查決定書的合法性,即主體是否合法,前提是否合法;決定書是否是書面的,口頭責令交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審查在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之前,是否按照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對被徵收的農村舉行聽證會,並通知涉及到自身權益的村民參加,聽取了農民的意見,製作了聽證記錄;最後,如果決定書的作出程序是違法的,或者程序雖合法但被徵收對此不服,被徵收人可以針對該決定書提起復議或是訴訟。

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下面小編再提醒大家注意一下強制執行程序。在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後,被徵收人在合理的期內可以尋求法律救濟,複議或是訴訟,如果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既不復議又不訴訟,還不自行主動地交出土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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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必須先履行催告前置程序,在催告期限內仍然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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