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30個常見交通事故法律問題(含《民法典》新規,建議收藏!)

1. 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一致,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由誰承擔?


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20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以最大限度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211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3.私下轉讓車輛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責任由誰承擔?


答:分兩種情況而定。第一種,僅一次轉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應該由實際受讓人來承擔;第二種,多次轉讓均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210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4.套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由誰承擔?

答: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5.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由誰承擔?


答: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214條: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學員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由誰承擔,是駕校還是學員?


答: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應由駕校培訓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7.想買車,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答: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但試乘者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答:應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道路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9.不具備上高速公路行駛條件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由誰承擔?


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若高速公路管理人未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對交通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243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道路通行,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由誰承擔?


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能證明道路的管理者有過錯的話,管理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256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1.機動車存在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答:這種情況屬於產品責任糾紛,當事人可以以產品存在缺陷為由,向汽車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主張權利。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203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12.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答:這種情況下,應由多個侵權人按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17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1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人身傷亡”是否包括精神撫慰金項目?


答: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故,這裡的“人身傷亡”,包括精神撫慰金。


14.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停運損失?


答: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故對合理停運損失應該支持。


15.非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使用替代交通工具產生的合理費用是否應該支持?


答: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非營運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16.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答:在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做法不統一,有的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也有的將其列為被告。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對此予以統一,即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17.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答: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商業險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合同進行抗辯。


18.既有交強險又有商業三者險的情況,責任應如何承擔?


答: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進行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由商業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實際侵權人來承擔。這樣不僅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213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19.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精神撫慰金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優先承擔,人民法院是否應支持?


答:根據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答: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1.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答: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2.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216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答: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4.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該如何承擔?


答: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與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的,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5.多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應如何承擔?


答:這種情況下,如果損失數額超過各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各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未超過各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6.牽引車(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答: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7.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害的,應如何賠償?


答: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28.無名氏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金由誰領取?


答:實踐中有很多做法,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科進行領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親屬後,再轉交給他們;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發生地的民政部門代表國家進行領取,如果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門進行領取。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9.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適用司法解釋?


答: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麼理解的?


答:“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這一解釋將在學校、單位、施工單位等發生的車輛致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納入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範圍。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關於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並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二、關於賠償範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關於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於訴訟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五、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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