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鄭州這12種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將免罰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郭兵

4月28日,鄭州市生態環境局消息,為提高鄭州市生態環境系統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創造良好營商執法環境,明確了十二種對環境影響較小、輕微違法行為免於處罰。

清單:這12種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

大河報記者瞭解到,為創造良好營商執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和《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鄭州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明確了十二種對環境影響較小、輕微違法行為免於處罰,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免罰清單如下:

1、建設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行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列入報告表或者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行為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且企業主動實施停止建設、自行關停或者恢復原狀等措施的。

2、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行為:列入登記表類的建設項目經責令改正後於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3、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的行為: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能及時主動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採取維修、停產、限產等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未造成明顯環境汙染後果的。

4、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未設置或未規範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首次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後立即改正的;不規範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於0.01噸,經現場檢查指出後及時主動糾正,且未汙染外環境的。

5、違反物料揚塵管理規定的行為: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汙染後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主動完成整改的。

6、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的行為:首次發現,焊機不超2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後及時主動整改的。

7、未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行為: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汙染後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主動完成整改的。

8、不屬於生產工藝的偶發性行為:對生產設施、設備維修實施刷漆補漆(如防鏽蝕)或者焊接(維修部件)等不屬於生產工藝、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發性行為,未造成明顯環境汙染後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後能及時主動整改的。

9、未按照重汙染天氣預警要求實施停產限產的行為:生產經營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停產限產可能影響生產安全等,經相關部門同意,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

10、大氣、水在線監控數據超標的行為:在線監控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且不連續超過1日,經責令改正後能及時主動整改的。

11、超標排放汙染物的行為:常規汙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或者其它汙染物超標倍數在0.2倍以下,能及時主動完成整改達標排放的。

12、其他行為: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並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罰款處罰的同時應當予以行政指導,以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要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加強汙染防治設施管理,落實各項汙染防治措施,避免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落地: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已有2起輕微違法行為免於處罰

清單體現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處罰原則,鼓勵和引導企業主動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這是鄭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清單實施以來,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已有2起輕微違法行為依據免罰清單對當事人免於處罰,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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