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換錨:資本市場成支點

本報記者 吳婧 上海報道

資本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是經濟發展和轉型的重要動力。進一步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雖是老生常談,卻也迎來了高層明確的表態。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黨中央、國務院第一次對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進行總體部署,明確了要素市場制度建設的方向和重點改革任務。

關於股票市場,文件指出“制定出臺完善股票市場基礎制度的意見”。基礎制度建設是當前關於股票市場的一個重要政策方向,在4月15日召開的金融委第二十六次會議上,“加強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問題”更是被予以“專題研究”。

一位國有大型券商基金經理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發展資本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例,資產錨從房產切換到股市,正成為當前的趨勢和選擇。”

推動資本市場升級

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客觀要求。針對推進資本要素市場化配置,《意見》著重提出四方面要求,主要包括完善股票市場基礎制度(發行、交易、退市等制度)、加快發展債券市場(加強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等)、增加有效金融服務供給(放寬金融服務業市場準入、構建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機構體系等)、主動有序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推進各類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等。

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褚建芳認為,由於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較晚,在幫助企業融資和投資者分享經濟增長紅利方面還存在不足。例如我國股票市場當前的IPO和退市制度仍有改革空間,大量經營不善的殭屍企業未被淘汰,而眾多極具成長潛力的公司上市融資還存在一些軟硬障礙。

歷史上看,我國股票市場2010~2018年年均退市率僅有0.14%左右,而納斯達克的退市率常年維持在5%以上。

“《意見》是綱領性文件,接下來相關部門預計重點集中在產業支持、融資支持和制度完善三個維度,包括註冊制的推進、衍生品市場的完善及長期資金的入市等方面可能會有制度性突破。”長城證券分析師劉文強認為,改革的總體思路是擴品種、寬限制、促交易,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更有效地使資本服務於產業發展與轉型升級,把選擇權交給市場,讓市場主體充分博弈。

褚建芳判斷,在當前疫情對經濟造成顯著負面衝擊下,既需要一攬子逆週期宏觀對沖政策來穩定總需求,更需要通過進一步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改善供給結構,來提高經濟潛在增速水平。通過政策促使供需兩端共同發力,努力讓經濟運行儘快回到合理區間,短期長期兼顧,用改革激發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國海證券分析師李浩認為,資本市場在解決資金來源、助推新舊動能轉換方面具有獨特優勢,一方面可以破除過剩產能和無效供給;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有競爭力的、創新的要素,通過生產要素的進一步解放、流動和優化配置,形成全面提高要素生產率的新格局。

光大證券分析師張文朗認為,資本市場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再次被重申,改革完善股票市場發行、交易、退市等制度,鼓勵和引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更通暢的上市、退市渠道有助於消除業績差公司的估值溢價,引導價值投資風格。

事實上,去年我國在資本市場開放方面已經開始加速。2019年9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取消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限制。同時,彭博巴克萊、花旗全球和摩根大通等主流債券指數提供方陸續宣佈將中國債券納入指數,隨著納入比例提升和生效,中信證券研究部策略組估算未來一年有至少2890億美元的被動配置需求。當前全球流動性過剩、資產價格偏高的環境下,負利率資產規模已達16.8萬億美元。全球資金自由流動的背景下,中國宏觀經濟基本面和中國企業成長潛力相對更具吸引力。

中信證券預計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中國企業可以利用全球資本的力量實現更加快速、優質的成長。

提及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意見》指出,要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推動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最近一段時間,一些上市企業無視法律和規則,涉及財務造假等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惡劣行為。”金融委第二十六次會議中專題研究了加強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問題。

會議指出,資本市場發展必須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依法誠信經營是最基本的市場紀律。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投資者保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對造假、欺詐等行為從重處理,堅決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4月以來,金融委已經連續兩次提及“打擊造假和欺詐”。在此前的金融委第二十五次會議中,也曾強調“堅決打擊各種造假和欺詐行為”。不難看出,中央對於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投資者保護問題極為重視。

另外,在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中,增加了“投資者保護”章節以保護投資者的各項權益,更明確了投資者保護的法律地位和依據。

不僅如此,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等。

在張文朗看來,健全的投資者保護機制,才可能最終實現融資可得性和降低融資成本。

前述國有大型券商基金經理坦言,“新《證券法》中提及的集體訴訟制度,目前還在推進中,註冊制實施後,集體訴訟制度是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完善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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