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0萬小區停車費,業委會分30%給物業,被業主起訴!

2013年至2017年,某小區業委會將小區停車位出借,陸續獲得了租借費用480萬元。得知業委會將出借費用中的30%分給物業公司時,業主王某和呂某不同意,將業委會告上了法院。


經查,2013年12月1日、12月23日、12月26日,業委會先後三次對這480萬做出分配決定,寫入了《會議紀要》及公告。而王某和呂某認為,業委會在未召開業主大會、也沒有按法定形式經小區業主共同討論決定的情況下,作出車位出借款項的分配決定,侵害了業主的利益,請求撤銷《會議紀要》及公告。


480萬小區停車費,業委會分30%給物業,被業主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業委會作出相關決議未召開業主大會審議並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中“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的規定,其行為侵害了小區業主的合法利益,應當予以撤銷。思明法院支持了王某和呂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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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業主所享有的權益,既包括實體權益,也包括程序權益。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不得作出侵害業主實體權利的決議,例如限制或者剝奪業主對共同所有部分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等權益。同時,業委會也不能逾越法定或者約定的權限範圍、違反程序性規定作出決議。


來源:法治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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