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檢察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四川檢察機關

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1.邱某侵犯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聖某網絡公司取得“某人”棋牌遊戲軟件的著作權,並將該遊戲軟件的發行權和運營權授權給深圳盛大某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大某某公司)。2017年2月初,被告人邱某入職盛大某某公司任總經理,通過職務上的便利獲知了盛大某某公司SVN服務器賬號、密碼,並私自取得“某人”棋牌遊戲源代碼。2017年5月至6月期間,邱某通過他人分別設立某甲科技公司與某乙科技公司(邱某為該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某人”棋牌遊戲進行換皮、加工等形式修改,更名為“某贏家”棋牌遊戲。2017年8月,邱某從盛大某某公司正式離職後,利用某甲科技公司負責“某贏家”棋牌遊戲的技術支持,利用某乙科技公司上線運營“某贏家”棋牌遊戲。經司法鑑定,“某贏家”棋牌遊戲源代碼與“某人”棋牌源代碼相似度達99%,存在實質性相似。現場勘查顯示,“某贏家”棋牌遊戲上線運營期間,玩家充值金額為8224萬餘元。2018年7月,成都高新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邱某提起公訴。2019年1月,高新區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邱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00萬元。訴訟期間,高新區檢察院積極督促邱某與權利人盛大某某公司簽訂協議,賠償權利人220萬元並保證其在簽訂協議後3年內不再從事與權利人直接或間接競爭的網絡遊戲的研發和經營。案件辦理實現了三個效果的統一。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依託“雙報制”全面、準確打擊犯罪。同時針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被害單位維權成本高、獲得賠償難問題,將民營經濟保護做實做細,充分運用檢察手段,幫助被侵害單位挽回經濟損失。邱某對賠償協議全部履行後,盛大某某公司對其表示諒解。


2.徐某等5人侵犯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單位綿陽恆某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某公司)成立,經營計算機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互聯網技術服務等。被告人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被告人何某、雷某、賈某分別負責公司軟件研發、銷售等重要事務。2014年9月,為縮短開發時間並擴大恆某公司軟件銷售業務量,徐某提議並與何某、雷某、賈某共謀後,未經金某公司許可,徐某、雷某以5萬餘元的好處費從金某公司技術人員被告人伍某處獲取一套金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金某數字化醫院管理平臺(HIS)”源程序,再由何某對該程序進行復制、修改製成“恆某醫院管理平臺”軟件。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間,恆某公司將這些複製、修改後的軟件向四川、貴州、青海等省的16家醫療機構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400餘萬元。2019年9月,綿陽高新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恆某公司、徐某等5人提起公訴。2019年11月,綿陽高新區法院認定恆某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20萬元;判處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三萬元至六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複製、發行他人享有軟件著作權的犯罪案件,具有專業性、複雜性及跨區域性的特點。為有效解決取證難、犯罪金額認定難等突出問題,檢察機關立足自身職責,積極作為,及時引入專業知識人員。通過藉助“外腦”,有效引導偵查人員分類分標準在海量電子證據中鎖定與案件有關重要證據;解決證人不配合取證情況下技術難題;運用第三方鑑定及專家意見,準確認定涉案金額。有效保證了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3.陳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被告人陳某未經“紅洋”過磷酸鈣註冊商標人許可,擅自制作印有“紅洋”過磷酸鈣註冊商標標識的化肥口袋並委託他人進行批量生產,並用工業廢料、酒糟子等進行灌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大量假冒“紅洋”過磷酸鈣化肥產品。之後,陳某將上述假冒的“紅洋”過磷酸鈣化肥在南溪區、敘州區等地進行銷售,共計銷售121噸,銷售額5.3萬餘元。2019年12月,南溪區檢察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陳某提起公訴。2019年12月,南溪區法院判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1萬元。


【典型意義】


被告人通過假冒註冊商標,使大量偽劣農資產品流向市場,嚴重損害農民權益。檢察機關通過釋法說理,促進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本案反映出南溪區農資產品生產、經營等環節監管缺位,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農戶真偽辨別能力不強、維權意識淡薄。為加強該區農資市場的有效監管,切實維護農戶的合法權益,南溪區院向該區農業農村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通過建立健全農資產品生產、經營檔案,加強農資市場主體的有效監管,建立暢通舉報機制從源頭上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查處和打擊力度。


4.成都某達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委託

開發合同糾紛申請監督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8日,四川中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與成都某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達公司)就開發雲平臺軟件建設項目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中某公司陸續支付某達公司研發費用17.5萬元,某達公司按照中某公司要求,陸續交付第一、二階段技術開發PC版、APP版的UI設計文檔。但因第二階段部分技術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且第三階段研發內容多次修改,需追加研發成本,雙方就技術開發遲延履行及違約問題產生糾紛。2015年10月21日,中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雙方簽訂的《技術開發(委託)合同》於2015年10月20日解除、某達公司退還研究開發經費並支付違約金。某達公司反訴。此案經一審、二審、再審,某達公司均不服判決裁定,向檢察機關申請結果監督。在檢察機關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某達公司共計支付和解金額12萬餘元;中某公司放棄強制執行,並申請解除對某達公司賬戶凍結及法人代表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以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和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息訴罷訪為“雙關注點”,通過充分研判案情,尋找利益平衡點,運用“面對面”和“背靠背”方式瞭解各方心理預期及和解條件,最大化實現技術成果轉化。以最優的案件比,一次性解決當事人實體爭議問題和執行問題,服務保障了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5.甘某等5人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間,四川某盛包裝印務有限公司(簡稱:某盛公司)、四川省洪雅縣某達包裝公司(簡稱:某達公司)、成都某鬥包裝印務有限公司(簡稱:某鬥公司)為四川省樂山某鹽化公司某某分公司(簡稱:某某鹽化)生產四川省久某鹽業公司(簡稱:久某鹽業)的“久某”品牌食鹽包裝袋。某盛公司的銷售金額為58萬餘元;某達公司的銷售金額為26萬餘元;某鬥公司銷售金額為42萬餘元。經審查,甘某系某盛公司廠長,丁某系某達公司廠長,辜某、黃某、廖某系某鬥公司管理人員。久某鹽業曾授權某某鹽化生產本公司的產品,某某鹽化有權委託包裝公司生產提供“久某”標識的包裝袋。後久某鹽業欲解除對某某鹽化的授權,但現有證據無法查實久某鹽業是否解除對某某鹽化的生產授權。該案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自貢市沿灘區檢察院對甘某、辜某等五人作存疑不起訴。久大鹽業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無異議。


【典型意義】


本案系企業內部因授權和管理不完備、不規範所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檢察機關嚴把證據關,在甘某等5人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為有效保護民營企業,達到以案促改效果,檢察機關針對涉案企業管理疏漏問題,從提高法律意識、完善管理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三方面向三家企業提出檢察建議,助推企業內部管理規範,促進企業內部規範管理、合法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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