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法即將施行 “本土化”尚有很長的路要走


李遠方 社區矯正宣傳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法)日前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區矯正是完善刑罰執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制度。社區矯正引入我國既是順應國際化的趨勢,也是為貫徹落實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而進行的一項刑罰執行制度改革。值得注意的是,社區矯正是一個“舶來品”,如何做到社區矯正“本土化”備受關注。

四類人適用社區矯正

根據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社區矯正適用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社區矯正是為了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表示,上述四類人員要經過評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也沒有重大的不良影響後,才能進行社區矯正。當前,社區矯正對象有90%以上都是緩刑犯,這部分人一般為初犯、偶犯、過失犯,犯罪情節較輕,也有悔罪表現的。所以,通過適度監管和有針對性矯正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來進行矯治教育,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迴歸社會。

根據社區矯正法,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區矯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採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的方式,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社區矯正法明確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矯正對象的情況為其確定矯正小組,負責落實相應的矯正方案。矯正小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以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組成。要把矯正小組作為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抓手,對矯正對象實施有效管理,組織其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

社區矯正法還將國家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提高信息化水平寫入了總則,並就信息化核查、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等作出了專門的規定,為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提供了法律依據。

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局長姜愛東表示,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運用手機定位、視頻通話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對不服從管理,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等五類特定情形的社區矯正對象,可以按照規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如電子腕帶等不可拆卸的專門電子定位裝置加強監督管理。

試點取得初步成效

我國社區矯正從2003年開始試點,2009年在全國全面試行。數據顯示,目前全國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478萬人,累計解除矯正411萬人。近幾年,我國每年新接收社區矯正對象50餘萬人,2019年全年正在列管的矯正對象有126萬人。社區矯正的人均執行成本只有監獄的1/10,社區矯正期間,社區矯正對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從實施效果來看,社區矯正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節約刑罰執行成本,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促進司法文明進步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多年來的社區矯正工作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一次生動的法治實踐。

2011年,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寫入刑法,使這項工作有法可依。因應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社區矯正法將這一制度進一步具體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去年6月,司法部部長傅政華表示,由於社區矯正在我國開展的時間不長,社區矯正法對社區矯正機構設置、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的方式方法等作了原則性、基礎性規定,為社區矯正制度今後的發展留下空間。立法思路注意到處理好社區矯正法與刑事基本法律之間的關係。對於應當由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實體性內容,包括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四類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減刑、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條件等僅作出銜接性規定。對有關機關在社區矯正中的銜接配合程序,儘可能予以細化,以增強操作性。

我國的社區矯正的試行雖然在較短的時期內有了較快的發展,但毋庸諱言,由於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尚處起步階段,還很不完善,所以目前仍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在城鄉二元結構下,如何矯正大量的流動人口罪犯、農村籍罪犯,如何解決社區矯正制度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如何解決社區矯正專職人員少、工作量大、缺少專項資金的問題?此外,試點過程中反映出來的觀念陳舊、保障不足,社區矯正機構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矯正方式單一等都影響著這一行刑制度改革的成效。

社區矯正“本土化”受重視

社區矯正是一個“舶來品”,“本土化”是關乎社區矯正在我國能否實現的一個根本問題。社區矯是刑罰社會化、人道化、經濟化的具體體現,反映了國際社會非犯罪化、非監禁化的發展趨勢。我國從引入試點到全面推行再到現在,已經走過多年的時間。在這一過程中,我國既有本土化的成功經驗,也發現了不少問題。

有文章表示,一個問題是觀念陳舊。當前,相當一部分人對社區矯正刑罰的適用存在認識偏差。由於我國長期受重刑主義和報應主義思想影響,民眾理解的“犯罪”就是“坐牢”,也普遍認為只有把犯罪人關在監獄裡才是對社會的負責。社區矯正把原本應該關進監獄的犯罪人放在社區,併為他們提供教育、心理諮詢、技能培訓等多種幫扶措施,這在很多人尤其是受害人及其親屬看來是無法接受的,容易導致社區秩序的混亂和矯正效果的喪失。另外,有很多法官和監獄執行人員也覺得監外行刑的風險大於監內執行,在獄外行刑的問題上顧慮重重。司法機關長期形成的“用重典”觀念,使得我國非監禁刑的適用率在世界範圍內一直處於較低水平。

北京工業大學教授張荊表示,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法學等專業知識的矯正官,履行有效的治療、諮詢、教育、監管等職責。吉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教授孔祥鑫建議建設“榮譽矯正輔導員制度”,由於我國社會組織力量發展薄弱,社區矯正開展十餘年中,相當數量的志願者形同虛設,建議選拔並固定一支具有公信力和社會威望、熱衷於矯正事業的專業志願者隊伍,賦予其“榮譽矯正輔導員”稱號,授權他們監管與指導矯正對象,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助。

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制度移植與本土適應是一個過程的兩個階段。在制度移植的問題上,不應簡單地支持或反對,而是要充分考慮不同社會條件的異質性,對制度移植過程中的衝突、困境要有充分的應對措施。例如,社區矯正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不能矯枉過正,一味強調其教育、幫扶的一面,而忽視懲罰的本質。在順應國際趨勢的同時還要考慮本土環境,這樣才能實現被移植制度與現有環境的耦合,進而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本土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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