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大別山”訴“麗清大別山”敗訴!

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各級法院注重依法嚴格保護,同時也注重營造創新氛圍。

2004年8月28日,陳林經國家工商總局核准在第43類餐飲服務上註冊了“大別山”商標。2010年6月7日,合肥大別山餐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別山餐飲公司)在第43類註冊了第6869691號“麗清大別山”商標。2012年3月14日,大別山餐飲公司在第43類註冊了第9047487號“liqing麗清大別山(圖片無法複製)”商標。

2018年5月,陳林向一審法院起訴,稱大別山餐飲公司將“大別山”作為企業字號使用,並在經營“麗清大別山”鵝火鍋過程中在店面門頭、內部裝飾、菜單上使用“大別山”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安徽清麗食品有限公司系大別山餐飲公司的關聯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林對“大別山”、大別山餐飲公司對“麗清大別山”分別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大別山”是知名度高的山脈名稱,不是臆造詞語,陳林的註冊商標僅為楷體字“大別山”,未從構成要素、字體、字號、位置等方面進行選擇、組合、設計,也未輔以一定的圖形,無法將註冊商標“大別山”與地名意義上的“大別山”區分開來,“大別山”商標的固有顯著性較弱。陳林亦未能提交其持續使用“大別山”商標以及能夠證明該商標信譽的證據,不能證明該商標因實際使用取得了較強的顯著性。

“麗清大別山”商標經過大別山餐飲公司持續性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應當認為已與“大別山”商標產生整體性區別。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標準判斷,容易辨別“麗清大別山”鵝火鍋的來源,由於陳林的商標尚未實際發揮識別作用,消費者也不會將“麗清大別山”鵝火鍋與陳林名下的“大別山”商標相聯繫。此外,由於大別山餐飲公司位於安徽,其在經營中使用“源自大別山”“大別山鵝火鍋”等文字時,給消費者聯想更多的是大別山本身所具有的人文涵義和食材來源地,在其使用的商標中含有“大別山”文字有一定的合理性。陳林作為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將“大別山”作為地理名稱進行合理使用。從大別山餐飲公司實際使用在其店面門頭、內部裝飾、菜單上的“麗清大別山”商標的情況來看,大別山餐飲公司主觀上不具有造成與陳林的“大別山”註冊商標相混淆的不正當意圖。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陳林的訴訟請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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