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規劃審查規定調整,村改項目容積率審查放寬

近日,為進一步完善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審查工作,推動歷史遺留城中村、舊屋村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起草了規範性文件《關於〈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審查規定〉第八條補充規定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

深圳城市更新規劃審查規定調整,村改項目容積率審查放寬

該《通知》主要針對滿足一定條件、現狀容積率2.5以下的城中村、舊屋村項目可通過淨拆建比進行容積的校核。也就是說,

城中村、舊村屋改造的容積率不再受限於2.5,容積率可根據各項指標進行校核。

該《通知》的發佈將為各區政府實事求是解決歷史問題提供政策路徑,對於城中村、舊屋村拆除重建、棚戶區改造等城市更新項目具有重要的意義,村改項目審查效率或將有一定提高。

- 官方解讀 -

1、現狀容積率不足2.5的城中村、舊屋村改造項目在審查更新單元規劃時綜合考慮住房回遷、項目可實施性等因素後,可運用淨拆建比校核規劃容積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2016年12月28日之前已經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審議通過更新計劃(含調整計劃),且未通過規劃公示;

②城中村、舊屋村合法用地佔拆除範圍用地的比例不低於70%;

③經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研究認定按照《審查規定》測算的規劃容積難以實現項目經濟利益平衡,但確有繼續改造必要;

④經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組織論證片區公共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市政設施承載力滿足要求。

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審查規定》第八條規定:

2015 年 8 月 27 日之前已批准列入更新計劃的城中村、舊屋村規劃容積率的審查可綜合考慮住房回遷、項目可實施性等因素。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按照表 1 的淨拆建 比參考值對規劃容積進行校核。

① 拆除範圍內現狀容積率不低於 2.5,現狀建築面積以經市規劃國土委地籍測繪大隊確認的測量結果為準;

② 城中村、舊屋村合法用地佔拆除範圍用地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 70%。

深圳城市更新規劃審查規定調整,村改項目容積率審查放寬

備註:淨拆建比是指項目規劃容積扣減政策性用房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配套設施等建構築物面積之後與拆除範圍內現狀建築面積的比值。

對於現狀容積率超過 2.5 的城中村、舊屋村,除因落實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需要外,應審慎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

2、城市更新項目規劃容積的確定應保證居住生活環境宜居適度,按照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打造宜居社區。

3、本補充規定發佈之日前已通過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審議並公示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含已獲批准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不適用本補充規定。

- 政策原文 -

深圳城市更新規劃審查規定調整,村改項目容積率審查放寬
深圳城市更新規劃審查規定調整,村改項目容積率審查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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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深圳房地產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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