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前車停車,後兩車追尾”,判罰為何不同?

最近,高速公路上發生兩起“劇本”有些相似的事故,都是第一輛車停車準備變道從匝道口下道,接著發生了後面兩車追尾的事故。不過,看似相似的事故,最後對責任的認定和違法行為的判罰卻有不同。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4月22日,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就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內容,採訪了交通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給出了相應的解釋。

執法部門提醒:車行高速,切勿分神。出行應提前規劃好路線,注意觀察路面提示牌,保持安全車距,下道前提前併入右側車道;發現錯過道口後不要慌張,請繼續前行至就近收費站下道調頭,千萬不要緊急剎車減速或違規變道。

事故1:

黑色轎車停車變道後駛離,徒留追尾兩車在現場

4月20日9時53分許,重慶市交通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一大隊執法人員在巡邏至G5001繞城高速公路下行95KM+700M(渝黔立交)處時,發現兩白色小車發生追尾事故。

都是“前車停車,後兩車追尾”,判罰為何不同?

事故1發生後

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左側第一行車道內,也就是超車道,而且這裡的車道線是禁止變道的,情形十分危險。見狀,執法人員協助施救車輛將現場車輛進行轉移。

“前方行駛的車輛突然停車,我緊跟著緊急制動,才導致事故的發生。”被追尾車主稱事發蹊蹺,要求調取監控還自己清白。

都是“前車停車,後兩車追尾”,判罰為何不同?

事故1事發時

監控顯示,當日9時46分許,一輛渝籍黑色轎車行駛至事發地點時,突然在無任何緊急情況下停在第一行車道內,其後方正常行駛的白色SUV(被追尾車輛)發現前方狀況後跟著緊急制動。

幾秒後,一輛白色轎車駛來,因制動不及時撞擊了白色SUV,並致其橫向停在車道內。

令人吃驚的是,發生事故後,黑色轎車似乎未受影響,竟然連續跨實線變道,從下道口行駛離,徒留無辜受牽連的後兩車車主在現場。

隨後,執法人員隨即室聯繫上黑色轎車車主李某,李某承認自己在渝黔立交處錯過了下道口,於是便停車看路牌,發生事故後因自己車輛未受損便自行駛離。

都是“前車停車,後兩車追尾”,判罰為何不同?

事故1現場

判罰:

第一車無責,第三車全責

執法人員當即對李某進行了嚴厲批評,對其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高速公路上未按交通信號通行(實線變道)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告知,並要求其按約定時間到交通執法部門接受後續調查處理。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瞭解到,目前,交通執法人員已就本次事故給出了初步處理意見。

李某(黑車轎車,第一輛車)兩項違法行為的處罰分別是:未按交通信號通行(實線變道)罰款200元;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罰款200元,記12分。

因為第三車與第二車未保持足夠安全距離,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2:

SUV突然停車,後兩車來了個“親密接觸”

4月14日,在G65包茂高速進城方向南川立交發生了一起兩車追尾事故,起因是一輛渝A籍白色SUV在超車道突然急停,而後實線變道下道,導致後方兩車反應不及,這才來了個“親密接觸”。

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一大隊執法人員隨後趕到現場,妥善處置後,監護兩車由南川收費站下道,並查詢到渝A籍白色SUV駕駛員李某的電話,通知其返回南川收費站接受調查。

都是“前車停車,後兩車追尾”,判罰為何不同?

事故2行車記錄儀

“當時她突然停下來變道,我確實沒反應過來,旁邊又是大貨車,我只能急剎停在路上,後面渝D籍小車的老師就追了上來。”被追尾的川J籍駕駛員說道,“當然確實也是我跟車太近,才反應不及導致了事故,所幸當時車流不大,我後面又是個小車,如果換成大貨車,後果我都不敢想象。”

高速執法人員也通過監控視頻和後車行車記錄儀還原了事情真相:由於渝A籍白色SUV駕駛員李某經超車道行駛至南川立交下道口時,未提前變更車道,而採取了急停、實線違規變道下道的錯誤方式,導致了後面兩車避讓不及,白色川J籍小車被追尾,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都是“前車停車,後兩車追尾”,判罰為何不同?

事故2發生後,車輛下道協商處理

判罰:

第一車主責,第三車次要責任

“那一瞬間,確實是腦袋一下沒反應過來,又著急回去上班,就直接從實線變道過來下道了。”第一車的駕駛員李某是一位有十年駕齡的老司機。在接受處理時,李某十分愧疚,他說:“其實我也知道實線變道是不對的,我下道後也發現我後方兩車發生了追尾,我本應該繼續往前面開到大觀(前方就近收費站)下道返回,就不會發生這些事情了”。

本次事故中,李某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四十四條之規定,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對其處罰200元。

渝D籍小車(第三輛車)駕駛員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三條之規定,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對其處罰200元。

執法人員:

事故中細節存在差異,判罰不同各有依據

事發情形相似的事故,為何判罰卻不同?

4月22日,兩起事故的辦案執法人員分別作出瞭解釋。兩起看似相似的事故,事發過程還是有細微的細節差異。兩起看似不同的判罰,也有各自的依據。

“在事故2中,由於第一輛車(SUV)已經有了變道的動作 車頭已經垮到中間車道去了因為中間車道的貨車逼停了他所以他才中止了變道的行為,停在了那裡。”

執法人員介紹,按照道交法實施條例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事故2中的李某,其當時的行為已經影響了兩個車道正常行駛的車輛 也是造成後方追尾的主要原因,“根據不能一事多罰的原則 ,所以處罰了違規變道,就沒有處罰他車道內停車。但是判定了第一輛車負主責,第三輛車因為未保持安全距離,負次要責任。”

然而,在事故1中,第一輛車(黑色轎車)雖然打了轉向燈,但當時只是在本車道內緩慢行駛,沒有停下來 也沒有影響旁邊車道車輛行駛,不能算為變道。

“看後面兩車的監控可以看到,二車是減速了的,是由於第三輛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造成了追尾事故。”執法人員介紹,事故發生後 ,一車才變道,並因此另行受罰,“二車因為前方的某一件事而停車,這個事情可能是有障礙物,也可能是因為這個車壞了,這是一個客觀事實。從事故的本身來看的話,主要原因是是三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只是從人為的情感來說,傾向於處罰一車。”執法人員表示,但是從客觀而言,第二輛車緊急制動後,第三輛車因“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與二車發生追尾碰撞,是導致此次追尾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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