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浙江检察


4月26日,浙江省检察院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发布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以加强对基层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办案指导,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意义。


01.瑞安市检察院办理的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9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金某某于2005年到温州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并于2009年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2011年初,金某某从科技公司离职,并以他人名义成立温州某光学有限公司,其利用从科技公司获取的商业秘密到科技公司的三家供应商处购买相同材料、设备,使用相同的工艺生产与科技公司同一种超薄放大镜投入市场销售,造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经鉴定,温州某光学有限公司制作超薄放大镜的工艺与科技公司的工艺实质相同,且涉及的“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温州某光学有限公司共销售侵犯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放大镜产品获利122万余元。2018年8月16日,瑞安市检察院对金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19年2月14日,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金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属于典型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违约使用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瑞安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借鉴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实质相同+接触”规则,通过刑事推定和间接证据印证,证明金某某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并掌握放大镜生产工艺、供应商信息、客户名单,其自科技公司离职后即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生产同一种放大镜予以销售,该放大镜生产工艺、供应商信息、客户名单均系金某某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排除系合法来源或自行研发的可能,认定金某某实施了侵犯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判决生效后,瑞安市检察院针对科技公司存在保密制度不健全、保密措施不严密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并与三名人民监督员一起回访科技公司。科技公司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制定了新的保密制度、保密措施。


02.嵊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钟某某、姜某某等25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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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姜某某明知钟某某、叶某某等人在贵阳、遵义等地结伙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仍以每件(12瓶)2200元至2400元不等的价格购入后以每件4200元至66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相某某、蓝某某及吴某某等人,相某某等人在明知假冒的情况下,又以每件5000元至16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致使48000余瓶假冒贵州茅台酒流入市场,总涉案金额达6200余万元。2019年1月11日,嵊州市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9月17日,嵊州市检察院对钟某某等6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姜某某等10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后钟某某、姜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该制售假冒茅台酒犯罪链条横跨浙江、贵州两省多地市,生产分工精细,涉案人数众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掌握线索后,按照嵊州市检察院与市纪委监委、政法委等单位《关于对行政执法、移送司法案件办理及执法职能履行情况开展跟踪调研、联动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主动向检察机关通报,嵊州市检察院遂就案件客观性证据固定、抽样取证、茅台酒真伪鉴别等方面提出取证意见,并监督立案1人,追诉1人,追加认定犯罪金额390余万元,引导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赃款440余万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直接追缴赃款180余万元。经补充鉴定和多次研究后,因涉案假茅台酒“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标准要求,未检出西药成分,也未检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成分”,遂改变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监督职能、自行补充侦查、全面追赃挽损等措施,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03.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办理的胡某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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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胡某某、冯某等人明知他人销售的“Balabala”童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购进并在淘宝网店予以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270余万元,并现场查获假冒“Balabala”的童装2200余件,价值21万余元。2019年8月14日,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对胡某某等5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9月25日,胡某某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胡某某、冯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瓯海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办案检察官在介入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有组织、有规模犯罪,为深挖犯罪,通过与1688批发网的上家进行“交易聊天”的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线索,并同步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扩大侦查战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瓯海区检察院为帮助受害企业挽回损失,借力驻检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职能,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最终胡某某等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被害企业的谅解。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肆意侵犯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04.云和县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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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受胡某某委托,擅自生产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儿童玩具蔬菜认知板覆膜贴纸、底纸、说明书各1万张,并收受胡某某给付的货款人民币7200元。2018年8月10日,云和县公安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侦查,同日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19年7月5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11月27日,云和县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云和县检察院在办案中,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查封涉案产品和商标标识,深入追查涉案商标标识来源,查清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上下游参与犯罪人员。同时,云和县检察院主动走访被侵权企业,向权利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听取诉求,并邀请被侵权企业、木玩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参加公开听证会,依法对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办结后,针对该县未取得注册商标的原创木玩产品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问题,云和县检察院开展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出台了《云和县木制玩具原创产品登记备案制度》,并依托服务非公企业联络站、微信群等平台,通报玩具企业原创产品及取得知识产权情况,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解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


05.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办理的慈溪市某计算机网络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华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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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系慈溪市某计算机网络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沈某系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至2017年6月,慈溪市某计算机网络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伙同公司财务负责人叶某某及生产负责人高某某,大肆生产、销售带有安普、康普、一舟、施耐德等12种注册商标的网络配件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8万余元。同时,慈溪市某计算机网络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还委托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某、个体经营者戎某某生产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近12万件,价值64万余元;委托虞某某、翁某某非法印制带有安普、康普、一舟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箱、合格证、防伪标等物品116.7万余件,价值14万余元。2018年12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对慈溪市某计算机网络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某某、叶某某、高某某、沈某、戎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虞某某、翁某某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19年4月24日,慈溪市某计算机网络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114万元、3万元,华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等,被并处罚金共计299万元。


本案系一起侵犯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商标权的犯罪案件。鄞州区检察院通过加强侦查引导,强化证据审查,将经购买人确认的销售价格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并剔除了部分矛盾的数额,有效解决了犯罪数额争议问题。在办案过程中,鄞州区检察院注意合理控制打击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议侦查机关对受单位领导指派参与实施了一定行为并仅领取固定工资的普通员工不作犯罪处理,促使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为凸显打击效果,鄞州区检察院向法院建议从重适用罚金刑,最终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共计416万元。该案的办理既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又有效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06.诸暨市检察院办理的魏某某、汤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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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系诸暨某市砖窑厂负责人,汤某某系诸暨市某五金厂负责人。2018年4月,魏某某、汤某某合谋生产假冒的“金牛角”牌分集水器,并约定由汤某某提供机器设备、租赁厂房及销售产品,魏某某提供生产原料及配套资金并负责生产,利润由二人对半分成。同年5月,汤某某因担心被查处,即通知魏某某后自行退出生产。两个月后,魏某某开始在汤某某租赁的车间内生产铸有“金牛角®图形、金牛管业”商标的分集水器。10月19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尚未销售的该假冒分集水器成品、半成品,货值金额共计25万余元。诸暨市公安局于12月21日对魏某某立案侦查,2019年2月27日移送诸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30日,诸暨市检察院对魏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诸暨市公安局对汤某某立案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8月15日将汤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后魏某某、汤某某分别被判处二年及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诸暨市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察微析疑,对明知共同犯罪却未予以阻止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汤某某进行追诉。在犯罪数额认定方面,该院经多方查证后,对尚未对外销售的涉案货物,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总额,进而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严打击并促使魏某某、汤某某认罪认罚。案件办结后,诸暨市检察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进行集中研判,对该市从事假冒“金牛角”分集水器商标标识、包装材料、模具生产的关联企业进行同步查处。同时,诸暨市检察院对该市店口镇下游规模企业以走访、发送风险预警函等形式,告知相关法律风险,要求自觉抵制、防范假冒产品,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07.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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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湖州织里镇开办制衣厂,张某某在制衣厂从事管理工作,宋某某在织里镇开办印花作坊。2016年6月到2018年5月期间,张某等3人未经“阿迪达斯”、“耐克”、“伦敦男孩”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许可,非法印染上述品牌的商标标识,并先后在湖州市吴兴区两处窝点加工童裤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共制造上述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92721件,生产、销售与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童裤33845件,销售金额135余万元。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于2018年7月30日将本案移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9日,吴兴区检察院对张某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5月5日,张某等三人被判处二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兴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面对作案时间跨度长、涉外取证困难等难点,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获得关键证据。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吴兴区检察院充分考虑被告人所在企业因本案停工停产的实际困难,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促成赔偿、变更强制措施等手段,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案件办结后,吴兴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走进童装产业园区,开展“依法精准服务童装企业、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专项宣传活动及法制讲座,以案释法,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企业治理水平,为当地童装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8.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办理的闫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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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系河北某软件开发公司负责人。2018年上半年起,闫某某未经某网络有限公司授权,雇佣人员开发《大话西游》手游私服,并于同年11月起开始收费运营。截止案发,累计非法经营额1020万余元。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于2019年3月13日对闫某某立案侦查。11月7日,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对闫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11月25日,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万元。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知名网络科技企业著作权案件。滨江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提前介入,围绕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从非法获利额、美术作品异同性鉴定、电子证据获取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锁链。在审查起诉阶段召集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召开诉前会议,认真听取意见,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认定违法所得应扣除雇佣人员开发成本、游戏代理商的销售收入及游戏玩家的充值获利金额的意见,以及对几十家代理商全部补充调查取证的建议,滨江区检察院积极进行释法说理,认为本案可以非法经营数额定罪量刑,无需扣除开发成本等相关费用,无需对几十家代理商调查取证计算违法所得。最终辩护律师认可检察机关意见,闫某某认罪认罚,节约了司法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09.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办理的廖某某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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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廖某某通过网络下载电子书后,使用高某提供的域名,在微信上注册公众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2896册电子书提供给2000余个注册会员下载观看,并先后招揽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作为客服,通过微信、淘宝销售会员账号,收取会员费共计96000余元。杨某某采用相同手段,将廖某某提供及自行下载的电子书供注册会员下载观看,收取会员费共计60000余元。高某明知廖某某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仍为其注册公众号提供域名及提供出租房放置服务器,并替廖某某介绍客服人员周某某。2019年10月4日,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对廖某某等6人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后廖某某等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本案由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第一局联合挂牌督办,系全省首个因盗版电子书以侵犯著作权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椒江区检察院受案后高度重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针对盗版数量认定方面的争议,经分析研判,最终明确单独定价、使用不同书号的同一套书中每一册均具有独立版权,以涉案电子书的册数为数量标准,认定廖某某等6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严厉打击了通过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


10.义乌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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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至9月期间,张某某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存有大量未经授权歌曲的U 盘。9 月28 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张某某经营场所内查获存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歌曲的U 盘1352个。经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认定,该单个U 盘中存储的443 首录音录像制品版权系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Universal Music、Warner Music、SonyMusic等会员唱片公司所有。2019年3月6日,义乌市公安局对张某某以侵犯著作案立案侦查,5月24日案件移送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8日,义乌市检察院对张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8月27日,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本案系一起通过电商平台长期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歌曲的案件。义乌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本案在侵犯著作权复制品份数认定方面的争议,从法益侵害程度、对司法解释的文理解释、判例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将U盘数量认定为犯罪数量,以U盘中的歌曲数量作为量刑情节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认可。案件办结后,义乌市检察院紧密结合义乌电子商务产业发达、区域电商企业集中的实际,与当地“中国网店第一村”青岩刘村、陆港电商小镇、电商办等重要电商集聚区域和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对接,持续打击电商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网络开展以案释法的诉源治理工作,减少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发生,为义乌电商行业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据悉,浙江省检察机关2019年共受理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03件494人,其中批准逮捕214件320人;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41件963人,其中提起公诉347件704人;共监督立案9件14人,监督纠正漏捕漏诉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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